1、平 和 县 金 龙 食 品 厂 企 业 标 准Q/PHJLQ/PHJL 0001S2021麻枣2021-01-12 发布2021-02-12 实施平和县金龙食品厂发布Q/PHJL 0001S2021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的感官要求及水分指标根据产品实际情况制定;污染物指标按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而制定,且铅的限量严于 GB 2762 的规定;酸价、过氧化值、微生物指标按 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 的规定而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
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由平和县金龙食品厂提出。本标准由平和县金龙食品厂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锦示。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PHJL 0001S20211麻枣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麻枣的产品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糯米为主要原料,以芝麻、花生、麦芽糖、白砂糖、食用植物油、角棕芋、水中一种或多种为辅料,经前处理、制粉、蒸练、成型、干燥、油炸、调味、冷却、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麻枣。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3、。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532 花生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
4、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1761 芝麻GB 13104 食品
5、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74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PHJL 0001S20212GB/T 20883 麦芽糖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要求3.1 原料要求3.1.1 糯米:应符合 GB 2715 的规定。3.1.2 芝麻:应符合 GB/T
6、 11761 的规定。3.1.3 花生:应符合 GB/T 1532 的规定。3.1.4 麦芽糖:应符合 GB/T 20883 的规定。3.1.5 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3.1.6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3.1.7 角棕芋:应无虫害、无腐败,并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8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呈该品种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滋味及气味具有该品种产品主要原料的香味及气味,无酸败味,无异味组织形态呈该品种产品应有的组织形态,
7、无霉变杂质无正常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30铅(以 Pb 计),mg/kg0.2酸价(以脂肪计)(KOH),mg/g5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3.4 微生物指标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PHJL 0001S20213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釆样方案a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大肠菌群,CFU/g5210102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1000沙门氏菌,/25g500-a样品的釆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8、 执行。注 1: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净含量指标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3.6.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试验方法5.1 感官检验5.1.1 色泽、组织形态、滋味与气味、杂质称取适量试样,放于洁净、干燥的白色平盘中,在自然光下用肉眼
9、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及杂质。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5.2 理化检验5.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2.3 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检验。5.2.4 酸价:按 GB 5009.229 规定的方法检验。5.3 微生物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PHJL 0001S202145.3.1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2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检验。5.3.3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
10、5.3.4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6检验规则6.1 批组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规格、同一工艺生产过程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50kg。随机抽取6kg,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用。6.3 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1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为每批必检,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大肠菌群、菌落总数。6.3.2 型式检验6.3.2.1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6.3.2.2 常年生产的产品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型
11、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b)生产工艺或原料进行重大更改或调整;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国家食品安全有关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6.4 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验结果对该批产品进行判定。如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检测不符本标准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
12、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PHJL 0001S202157.1 标志、标签产品的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产品包装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不包含镀锡薄板容器)。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 运输运输工具清洁卫生,运输中应注意轻装、轻卸、防雨、防晒。7.4 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避光、干燥、阴凉处。产品堆放应有防潮、防渗、防虫鼠、防污染措施,且应离墙离柱,不应与有毒、有异味、易腐的物品混放;产品不能承受重压。7.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的运输及贮存条件下,具体以产品标签上标示的保质期限为准。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