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MH0001S-2019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18GB5009.123.4农药残留量应符合GB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3.6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3.7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4检验规则4.1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掌4.2抽样产品出厂前,由公司质检部门逐批随机抽取样品,样品总量不少于1kg,样品分为2份,1份供检验用,1份供复检备用。型式检验加倍抽样。4.3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产品应经公司质检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4.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4.2、4.3、4.6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当原辅料、配方、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半年以上又恢复生产时:e)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5判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