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QMZSW 0001 S-2021 苗藏五蛇酒.pdf

上传人:sc****y 文档编号:2684993 上传时间:2023-08-21 格式:PDF 页数:6 大小:186.0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QMZSW 0001 S-2021 苗藏五蛇酒.pdf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QMZSW 0001 S-2021 苗藏五蛇酒.pdf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QMZSW 0001 S-2021 苗藏五蛇酒.pdf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QMZSW 0001 S-2021 苗藏五蛇酒.pdf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QMZSW 0001 S-2021 苗藏五蛇酒.pdf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QMZSW 0001 S-2021 苗藏五蛇酒.pdf_第6页
第6页 / 共6页
亲,该文档总共6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贵 州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MZSWQ/MZQ/MZSWSW 00000101S-20S-202 21 1苗苗藏藏五蛇五蛇酒酒2021-07-15 发布2021-07-30 实施贵州苗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Q/MZSW 0001S-20211前言本标准根据 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而制定。本标准由贵州苗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批准。本标准由贵州苗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晓静。Q/MZSW 0001S-20212苗苗藏藏五蛇五蛇酒酒1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苗藏五蛇酒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及

2、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茅台镇白酒为基酒,以蝮蛇(人工养殖)、乌梢蛇(人工养殖)、人参(人工种植)、杜仲雄花、雪莲培养物、地龙蛋白、沙棘、紫苏、黄精、鹿血(人工养殖梅花鹿)、木瓜、山楂、枸杞子、桑椹、大枣、桃仁、金银花、葛根、松花粉、佛手、龙眼肉、酸枣仁、茯苓、玉竹、花椒、桔梗、白芷、益智仁、阿胶、覆盆子、牡蛎、砂仁、甘草为辅料,经浸泡、过滤、勾调、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配制酒:苗藏五蛇酒(配制酒)。2 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引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DBS52/04

4、5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铁皮石斛花(干制品)DBS64/006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黑果枸杞国家质检总局令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3要求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白酒应符合 GB 2757 规定。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 杜仲雄花的品种和食用量应符合国家卫健委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 年第 6 号)的规定。3.1.4 人参(人工种植)的品种和食用量应符合国家卫计委新资源食品公告(2012 年第 17 号)规定。3.1.5 雪莲培养物应符合国家卫计委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0 年第 9 号)的规定Q/MZSW 0001S-

5、202133.1.6 地龙蛋白应符合卫生部新资源食品公告(2009 年第 18 号)的规定。3.1.7 松花粉符合卫生部关于将油菜花粉等食品新资源列为普通食品管理公告(2004 年第 17 号)规定。3.1.8 鹿血(人工养殖梅花鹿)应符合卫生部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8 号)的规定。其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管理规定。3.1.9 蝮蛇(人工养殖)、乌梢蛇(人工养殖)、沙棘、紫苏、黄精、木瓜、山楂、枸杞子、桑椹、大枣、桃仁、金银花、葛根、佛手、龙眼肉、酸枣仁、茯苓、玉竹、花椒、桔梗、白芷、益智仁、阿胶、覆盆子、牡蛎、砂仁、甘草应为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

6、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 号)中公告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名单品种,其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1.10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和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物质。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见表 1。表 1项目要求色 泽呈产品应有的色泽组织状态液态,久置后允许有微量沉淀气味及滋味具有产品特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卫生指标理化卫生指标见表 2。表 2项目要求酒精度,%vol3552甲 醇,g/L0.6铅(Pb),mg/L0.2氰化物(以 HCN 计),mg/L7.0注: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允许误差为2.0%vol,甲醇

7、、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3.4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5 食品添加剂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 4试验方法试验方法4.1 感官要求按 GB/T 10345 规定的方法进行。Q/MZSW 0001S-202144.2 理化卫生指标4.2.1 酒精度的测定按 GB 5009.225 规定的方法进行。4.2.2 甲醇的测定按 GB 5009.266 规定的方法进行。4.2.3 铅的测定按 GB 500

8、9.12 规定的方法进行。4.2.4 氰化物的测定按 GB 5009.36 规定的方法进行。4.3 净含量检验净含量的测定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5 5 检验规则检验规则5.1 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班次生产包装的产品为一批。5.2抽样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4 瓶样品,将样品平均分为 2 份,1 份作检验样品,另 1 份作备检样品。5.3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经公司质检部门逐批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附产品合格标识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酒精度、甲醇。5.4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包括为本标准中 3.23.5 的全部项目,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

9、验:a.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 3 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食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4 判定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或从同批产品中随机双倍抽样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6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 标志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 GB7718 规定。并应按规定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婴幼儿、14 岁以下儿童、孕产妇、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等警示标识。6.2

10、包装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应封闭严密。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箱内应有衬垫物和间隔物。箱体上应有明显的“小心轻放”、“易碎”、“切勿倒置”等标识。6.3 运输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撞击、挤压。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Q/MZSW 0001S-202156.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须垫有材料,离墙离地 20 厘米以上保存,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储存。产品出库必须依先进先出的原则,依次出库。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专业资料 > 人文社科

copyright@ 2008-2023 wnwk.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浙ICP备202405992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