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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TZY 0044 S-2022 人参鹿鞭复合肽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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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模板标记勿删Q/NTZYQ/NTZY0044S-2022代替Q/NTZY0044S-2019人参鹿鞭复合肽固体饮料2022-03-20 发布2022-03-28 实施扫二维码下载电子版吉 林 纳 图 制 药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吉林纳图制药有限公司 发布Q/NTZY0044S-2022221099S-20222022 04272025 0426Q/NTZY0044S-20221前言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NTZY0044S-2019本标准由吉林纳图制药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纳图制药有限公司本标准编写的格式、结构和内容均按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

2、编写而编辑。Q/NTZY0044S-20222人参鹿鞭复合肽固体饮料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人参(人工种植 5 年或 4 年生)、鹿鞭、狗鞭、牛鞭、杜仲雄花、枸杞子、韮菜、牡蛎,经前处理、提取、酶解、过滤、浓缩、干燥、粉碎后添加大豆肽粉、木糖醇、麦芽糊精混合、制粒或不制粒、分装、包装制成的固体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17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 1886.234食品安全国家

3、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

4、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 10789饮料通则GB 12695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 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T 20884麦芽糊精GB/T 22492大豆肽粉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Q/NTZY0044S-20223GB 23527蛋白酶制剂GB 255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三氯蔗糖GB/T 26940牡蛎干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

5、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T 29602固体饮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致病菌限量DBS22/02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原料用人参NY 317鹿副产品NY/T 579韮菜中国药典一部枸杞子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公告卫生部公告2014年第6号新资源食品杜仲雄花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验检疫、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3

6、.1.1鹿鞭应符合 NY 317 的规定。3.1.2狗鞭、牛鞭应符合 GB 2707 的规定。3.1.3大豆肽粉应符合 GB/T 22492 的规定。3.1.4人参应符合 DBS22/024 的规定,食用限量3 克/天;每 100 克产品添加小于 50 克。3.1.5杜仲雄花应符合卫生部公告 2014 年第 6 号的规定。每 100 克产品添加 2 克。3.1.6枸杞子应符合中国药典一部的规定。3.1.7韭菜应符合 NY/T 579 的规定。3.1.8牡蛎应符合 GB/T 26940 的规定。3.1.9蛋白酶制剂应符合 GB 23527 的规定。3.1.10 木糖醇应符合 GB 1886.23

7、4 的规定。3.1.11 三氯蔗糖应符合 GB 25531 的规定。3.1.12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规定。3.1.13 氢氧化钠应符合 GB 2760 附录 C、GB 1886.20 的规定。3.1.14 碳酸氢钠应符合 GB 2760 附录 C、GB 1886.2 的规定。3.1.15 生活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黄棕色至棕褐色取试样适量,搅拌均匀后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目测色泽、体态,用嗅觉鉴别其气味组织形态呈疏松、均匀一致的粉状或颗粒状滋、气味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

8、Q/NTZY0044S-20224表 1 续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7.0GB 5009.3肽含量,(以干基计)%6.0GB/T 22492附录B3.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9GB 5009.123.5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35104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霉菌计数,CFU/g5

9、0GB 4789.15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GB 4789.10 第二法注 1: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6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量和残留量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 5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功能使用量残留量检验方法木糖醇甜味剂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氢氧化钠食品工业用

10、加工助剂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碳酸氢钠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酶制剂食品用酶制剂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Q/NTZY0044S-20225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检验规则6.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需经企业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水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原辅

11、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3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6.4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产品按GB/T 2828.1 和GB/T 2829 规定方法进行抽样。按表5规定的抽样方案抽取样本,样本以盒为单位。表6抽样数量批量1500箱1500箱样本大小n盒50g/盒1050g/盒1250g/盒850g/盒106.5判定规则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等项目有2项(含2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有1项不合格时,可重新加倍取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如

12、有1项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7 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第 123 号(2009)的规定。7.1标签式样Q/NTZY0044S-20226食品名称:人参鹿鞭复合肽固体饮料配料表:人参(人工种植 5 年或 4 年生)、鹿鞭、狗鞭、牛鞭、杜仲雄花、枸杞子、韭菜、牡蛎、大豆肽粉、麦芽糊精、食品添加剂(木糖醇)净含量/规格:生产者名称:吉林纳图制药有限公司生产者地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玉泉路 1166 号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36 个月贮存条件:密封、干燥处保存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Q/NTZY0044S-2022产地

13、:不适宜人群:孕妇、哺乳期妇女及 14 周岁以下儿童不宜服用人参食用限量3g/天;杜仲雄花食用限量6g/天7.2 营养成分表应符合表 7 的规定表 7营养成分表项目每 100 克(g)NRV%能量1517 千焦(KJ)18%蛋白质7.2 克(g)12%脂肪19.8 克(g)33%碳水化合物8.2 克(g)3%钠182 毫克(mg)9%8包装产品内包装应符合GB/T 10004、GB/T 28118的规定。销售包装应符合GB 23350的规定。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应符合GB/T6543的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9贮存产品常温、密封、干燥处保存。产品堆放必须距离墙、地面 20cm 以上,不得与有害物质混存,防止潮湿。10运输产品运输工具要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货物混装混运。运输中防止挤压、日晒、雨淋、装卸时轻搬、轻放。11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3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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