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QH芊荷(安徽)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QH 0005S-2021茶叶2021-01-11 发布2021-01-21 实施芊芊荷荷(安安徽徽)健健康康产产业业发发展展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100338S备案生效日期:2021年01月21日Q/QH 0005S-20211前前言言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
2、卫办食品函2016733 号)等相关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产品特性实际情况,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茶叶标准。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等有关安全标准规定,若与其相抵触时,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等有关安全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贯彻执行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
3、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指标参照、比较了 GB/T 14456.1绿茶 第 1部分:基本要求、NY/T 288绿色食品 茶叶。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由芊荷(安徽)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起草并负责释。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基振。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于 2021 年01月11 日首次发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QH 0005S-20212茶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茶叶的术语与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三章定义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2
4、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
5、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302茶 取样GB/T 8305茶 水浸出物测定GB/T 8310茶 粗纤维测定GB/T 8311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GB/T 14456.1绿茶 第 1 部分:基本要求GB/T 14456.2绿茶 第 2部分:大叶种绿茶GB/T 14456.3绿茶 第 3部分:中小叶种绿茶GB/T 14456.4绿茶 第 4部分:珠茶GB/T 14456.5绿茶 第 5部分:眉茶GB/T 14456.6绿茶 第6部分:蒸青茶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1726黄茶GB/T 22291白茶GB 23
6、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T 23776茶叶感官审评方法CB/T 24690袋泡茶GB/T 30375茶叶贮存GB/T 30357.1乌龙茶 第 1 部分:基本要求GB/T 30642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GB/T 30766茶叶分类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QH 0005S-20213GB/T 32719.1黑茶 第 1 部分:基本要求GB/T 32744茶叶加工良好规范GH/T 1070茶叶包装通则NY/T 288绿色食品 茶叶NY/T 779普洱茶NY/T 780红茶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
7、第 75 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 11 号令)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 12 号令)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55 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 年版)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814 号)3术语和定义GB/T 30766 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茶叶以茶叶为原料,经分装、计量、包装等工艺分装而成的茶叶。3.2产品分类产品根据分装原料不同,分为绿茶、红茶、黄茶、白茶、乌龙茶、黑茶等。产品根据理化指标不同,分为
8、特级、特一级、特二级。4技术要求4.1基本要求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 GB 1488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品物质原料。使用的食品原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2原辅材料要求绿茶应符合 GB/T 14456.1 的规定。红茶应符合 NY/T 780 的规定。黄茶应符合 GB/T 21726的规定。白茶应符合 GB/T 22291 的规定。乌龙茶应符合 GB/T 30357.1 的规定。黑茶应符合的 GB/T32719.1 规定。其它茶叶品种应符合 GB/T
9、 30766 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品种规定,质量应符合 GB2762、GB 2763 的规定以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3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 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GB/T 23776气味及滋味具有产品固有的香气和滋味,无异味组织形态产品固有形状杂 质无杂质4.4理化指标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QH 0005S-20214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特级特一级特二级水分/(%)7.08.09.0GB 5009.3粉末/(%)5.05.56.0GB/T 8311水浸出物/(%)36.035.034.0G
10、B/T 8305粗纤维/(%)15.015.516.0GB/T 8310总灰分/(%)7.59.010.0GB 5009.4注:其它理化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的规定。4.5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mg/kg)4.5GB 5009.12注:其它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6农药残留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4.7食品添加剂产品分装过程中不使用任何食品添加剂。4.8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11、检验按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规定执行。以称重计量方式的不测净含量。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GB/T 32744 的规定。6检验规则6.1批次的确定和抽样6.1.1批次的确定: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生产、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检验合格的产品。6.1.2抽样:按照 GB/T 30642、GB/T 8302 规定执行,或者在企业的成品库或流通领域抽样时应从不同部位随机选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 20 个销售包装,抽样量不少于 4 个销售包装;所抽取样
12、品中 2/3 用于检验,1/3 为备用样品。6.1.3抽样人员将样品与封样单用胶粘带予以覆盖,以防止在正常运输搬运中损坏封样状态和拆封。6.2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1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品质、水分、碎末碎茶、茶梗、净含量等有关规定要求。检验合格产品方可出厂。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QH 0005S-202156.2.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年最少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有以下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或原料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c)更换设备、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
13、复生产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6.3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应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7.1标签标志内销产品标签上应按 GB 7718 的规定标注。出口产品可按外贸合同或出口经营单位的具体要求标注。7.2包装产品包装应符合 GB 23350、GB/T 6543、GH/T 1070 和有关安全标准或有关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3运输、贮存和产品召回管理在密封、避光、清洁、干燥等要求的库房贮存,且按 GB/T 30375、GB 14881、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2 号)的规定执行。7.4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运输贮存条件及包装完好的情况下,自生产日期起,保质期按产品标签标注执行。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