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备案号:QB64/0207S-2019 Q/SHYS 银川市尚昊优食用油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HYS 0001S2019 食用植物胡麻调和油 2019 05-23 发布 2019 05-23 实施 银川市尚昊优食用油有限公司 发 布 Q/SHYS 0001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按照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银川市尚昊优食用油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银川市尚昊优食用油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海洋。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SHYS 0001S2
2、019 1 食用植物胡麻调和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植物胡麻调和油的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胡麻籽为原料,经烘炒、压榨、精炼制成熟胡麻油后,按一定比例加入大豆油、玉米油或葵花籽油、菜籽油等食用植物油,经调制而成的食用植物胡麻调和油(食用植物调和油)。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535 大豆油 GB/T 1536 菜籽油 GB 2716 食品安全
3、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009.2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 GB/T 5524 动植物油脂 扦样 GB/T 5525 植物油脂 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生产卫生规范 GB/T 10464 葵花籽油 GB/T 15681 亚麻籽 GB/T 15688 动植物油脂 不溶性杂质含量的测定
4、GB/T 17374 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 GB/T 19111 玉米油 GB/T 22460 动植物油脂 罗维朋色泽的测定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定义 胡麻调和油 以熟胡麻油为主,适量添加一种或一种以上其他食用植物油,经调制而成的胡麻调和油,其中熟胡麻油的比例不得低于50%。Q/SHYS 0001S2019 2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胡麻籽应符合 GB/T 15681 要求。4.1.2 菜籽油应符合 GB/T 1536 要求。4.1.3 大豆油应符合 GB/
5、T 1535 要求。4.1.4 玉米油应符合 GB/T 19111 要求。4.1.5 葵花籽油应符合 GB/T 10464 要求。4.1.6 其他食用植物油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4.2 质量要求 质量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质量要求 项 目 要 求 一级 二级 三级 色泽(罗维朋比色槽25.4mm)黄50,红16 黄50,红12 黄50,红8 气味、滋味 具有本品种食用植物胡麻调和油固有的气味、滋味,无异味 透明度(0以上)澄清、透明 水分及挥发物,%0.15 不溶性杂质,%0.05 酸值(以KOH计),mg/g 3.0 过氧化值,%0.25 4.3 卫生指标 应符合GB 2716规定。5
6、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8955规定。7 试验方法 7.1 透明度、气味、滋味按 GB/T 5525 规定方法检验。7.2 色泽按 GB/T 22460 规定方法检验。7.3 水分及挥发物按 GB 5009.236 规定方法检验。7.4 不溶性杂质按 GB/T 15688 规定方法检验。Q/SHYS 0001S2019 3 7.5 酸值按 GB 5009.229 规定方法检验。7.6 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方法检验。7.7 卫生指标按
7、GB 2716 规定方法检验。8 检验规则 8.1 以同一批原料生产、同一次灌装、同一质量等级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8.2 在每批产品中按 GB/T5524 规定方法抽取样品进行检验。8.3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8.3.1 出厂检验项目为色泽、气味、滋味、透明度、酸值、过氧化值。8.3.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8.4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GB 2716的规定。9.2 包装 应符合GB/T 17374及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包装容器应清洁、卫生、封口严密。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9.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时应防止污染,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混运。9.4 贮存 应贮存在0以上,阴凉通风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及有异味的物品混存。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