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泰 州 顶 祥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TZDX 0004S-2021 裹粉系列 2021-08-12 发布 2021-09-03 实施 泰州顶祥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TZDX J S Q B备案编号:3 2 2 3 2 4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9-0 2Q/TZDX 0004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及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依据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标准 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
2、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参照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的有关规定。将铬指标调整为铬(以 Cr 计)0.9 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谷物碾磨加工品的铬(以 Cr 计)1.0 mg/kg 的规定。本标准由泰州顶祥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瞿林庆。本标准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首次发布。J S Q BQ/TZDX 0004S2021 1 裹粉系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裹粉系列的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适量添加食用淀粉、碳酸氢钠、焦磷
3、酸二氢二钠,选择性添加食用盐、白砂糖、味精、氧化淀粉、醋酸酯淀粉、磷酸酯双淀粉、谷物(粉、颗粒)、香辛料、蔬菜粉(根菜类、叶菜类、茄果类)、辣椒油树脂、辣椒红、蔗糖脂肪酸酯、柠檬黄、日落黄,经拆包、配料、混合、包装而成,供食品加工用的裹粉系列(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5 小麦粉 GB 188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 GB 1886.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食品添加剂 蔗糖脂肪酸酯 GB 1886.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辣椒红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48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5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18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铝的测定 GB 5009.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5、中酸度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622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日落黄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55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磷酸二氢二钠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3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辣椒油树脂 GB 299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醋酸酯淀粉 GB 29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酸酯双淀粉 GB 29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
6、加剂 氧化淀粉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J S Q BQ/TZDX 0004S2021 2 NY/T 959 脱水蔬菜 根菜类 NY/T 960 脱水蔬菜 叶菜类 NY/T 1393 脱水蔬菜 茄果类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类与命名 产品以用途不同分类命名,如产品用于炸鸡,则命名为炸鸡裹粉。4 要求 4.1 原料 4.1.1 小麦粉:应符合 GB/T 1354 的规定。4.1.2 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4.1.3 食用盐:应符合 GB 2
7、721 的规定。4.1.4 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4.1.5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4.1.6 碳酸氢钠:应符合 GB 1886.2 的规定。4.1.7 焦磷酸二氢二钠:应符合 GB 25567 的规定。4.1.8 谷物(粉、颗粒):应符合 GB 2715 的规定。4.1.9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4.1.10 蔬菜粉(根菜类、叶菜类、茄果类):应符合 NY/T 959、NY/T 960 或 NY/T 1393 的规定。4.1.11 辣椒油树脂:应符合 GB 28314 的规定。4.1.12 辣椒红:应符合 GB 1886.34 的规
8、定。4.1.13 蔗糖脂肪酸酯:应符合 GB 1886.27 的规定。4.1.14 日落黄:应符合 GB 6227.1 的规定。4.1.15 柠檬黄:应符合 GB 4481.1 的规定。4.1.16 氧化淀粉:应符合 GB 29927 的规定。4.1.17 醋酸酯淀粉:应符合 GB 29925 的规定。4.1.18 磷酸酯双淀粉:应符合 GB 29926 的规定。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与滋味,无异味。组织状态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组织状态,无结块。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J S
9、 Q BQ/TZDX 0004S2021 3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14.0 酸度,T 4.0 铝(以 Al 计),mg/kg 100 铬(以 Cr 计),mg/kg 0.9 二氧化硫残留量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4.4 其他污染物限量 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4.5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随机抽取样品 100g,平铺于清洁的白磁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
10、眼观察其组织状态、色泽、杂质,仔细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对照本标准规定作出评价。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 GB 5009.3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2.2 酸度 按 GB 5009.239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2.3 铬 按 GB 5009.123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2.4 铝 按 GB 5009.182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2.5 二氧化硫残留量 按 GB 5009.34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3 净含量 J S Q BQ/TZDX 0004S2021 4 按 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 出
11、厂检验 6.2.1 产品应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6.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酸度及净含量。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a)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生产设备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别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6.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除 3.1 以外的全部要求。6.4 组批与抽样 6.4.1 产品以同一天、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4.2 出厂检验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500g(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除
12、外)。6.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5Kg,抽样基数不少于 50Kg(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除外)。6.5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指标如有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及 GB 28050 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重(质)量、体积、执行标准号及符合 GB/T 191 规定的有关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要求。7.2 包装 7.2.1 产品包装为袋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7.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7.3 运输 J S Q BQ/TZDX 0004S2021 5 运输工具及车辆符合卫生要求,要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曝晒、受潮、受压。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通风、干燥、阴凉的食品专用仓库,并应离地离墙,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一起堆放。8 保质期 产品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储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2 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