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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ZGS 0007 S-2019 风味豆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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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备案号:QB64/0074S-2019 Q/TZGS 宁 夏 天 之 谷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TZGS 0007S2019 风味豆制品 2019 04-01 发布 2019 04-01 实施 宁夏天之谷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TZGS 0007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的卫生安全指标是参照GB 271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确定。本标准由宁夏天之谷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天之谷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爱红、张东晋。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TZG

2、S 0007S2019 1 风味豆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风味豆制品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各种非发酵豆制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香辛料、调味品、辣椒、鸡精、食盐、食糖等辅料,经选料、预处理、熟制加工、调味、包装等工序制成的不同品种的即食风味豆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4789.3-20

3、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22106 非发酵豆制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75号定量包

4、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非发酵豆制品应符合 GB/T 22106 的要求。3.1.2 食盐应符合 GB/T 5461 的要求。3.1.3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要求。3.1.4 其他辅料应该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3.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规定。Q/TZGS 0007S2019 2 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相应品种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 组织形态 包装完好、无泄漏,组织紧密、柔软,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滋味气味 具有相应品种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

5、分/(%)75.0 蛋白质/(%)10.0 铅(以 Pb 计)/(mg/kg)0.4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1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大肠菌群/(MPN/100g)90 致病菌 按 GB 29921 中即食豆制品规定执行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用感官方法检验。6.2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6.3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6.4 蛋

6、白质按 GB 5009.5 规定方法检验。6.5 大肠菌群按 GB/T 4789.3-2003 规定方法检验。6.6 致病菌按 GB 29921 规定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Q/TZGS 0007S2019 3 7.1 以每个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kg 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大肠菌群。7.2.2 型式检验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

7、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75 号。9.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 运输 8.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 贮存 应在10C0以下的库房内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以上,离墙壁20以上。在上述条件下,冷藏保质期为30天,冷冻保质期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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