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备案号:QB64/0403S-2020 Q/WJSP 宁夏味味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WJSP 0006S2020 味味佳调料包 2020 09-17 发布 2020 09-17 实施 宁夏味味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发 布 Q/WJSP 0006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参考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GB 19295-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宁夏味味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味味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
2、起草人:牛孝珍。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WJSP 0006S2020 1 味味佳调料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味味佳调料包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鸡肉、牛肉、食用植物油、胡萝卜、青笋及各种蔬菜等为主要原料,以香辛调味料、生抽、老抽、料酒、食盐、味精、葱、姜、蒜等为辅料,经前处理加工、配料、炒制、调味、冷却、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在冻结条件下运输及销售的味味佳调料包。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
3、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
4、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192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根据原料不同产品分为以下几类:a)味味佳牛肉饭料包;b)味味佳鸡肉饭料包;c)味味佳素菜饭料包。Q/WJSP 0006S2020 2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鸡肉
5、、牛肉应符合 GB2707 标准要求。4.1.2 食盐应符合 GB/T 5461 标准要求。4.1.3 香辛料调味品应符合 GB/T 15691 标准要求。4.1.4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标准要求。4.1.5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标准要求。4.1.6 各种蔬菜、生抽、老抽、料酒、葱、姜、蒜及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各自品种味味佳调料包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 形 态 具有各自品种味味佳调料包应有的形态,包装完整,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滋味气味 具有各自品种味味佳调料包应有的滋
6、味与气味,无异味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80.0 氯化钠,%10.0 铅(Pb),mg/kg 0.4 总砷,mg/kg 0.4 镉(Cd),mg/kg 0.1 铬(以Cr计),mg/kg 0.9 N二甲基亚硝胺,g/kg 3.0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限量按GB 19295中熟制品规定执行。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Q/WJSP 0006S2020 3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试验方法 7.1
7、 感官指标用感官方法检验。7.2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7.3 氯化物按 GB5009.44 规定方法检验。7.4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方法检验。7.5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7.6 镉按 GB 5009.15 规定方法检验。7.7 铬按 GB 5009.123 规定方法检验。7.8 N二甲基亚硝胺按 GB 5009.26 规定方法检验。7.9 微生物指标按 GB 19295 规定方法检验。8 检验规则 8.1 以每批原料生产的同一种类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1000g(不得少于10个最小包装)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
8、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8.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8.2.1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8.2.2 型式检验6个月进行1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9.2 包装 9.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9.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9.3 运输 9.3.1 应使用食品专用冷藏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9.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Q/WJSP 0006S2020 4 9.4 贮存 应在-18以下条件下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9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