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XHF 0025S-2022 人参膏 2022 年 05月 18日发布 2022年 06月 10日实施 新汉方(广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Q/XHF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备案号:44200173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6月09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XHF 0025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新汉方(广东)科技有限公司起草、提出并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东明、陈恩、高飞跃。本标准于 2022 年 05 月 18 日首次发布。Q/XHF 0
2、025S-2022 1 人参膏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参膏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人参(人工种植)为原料,经水浸提、过滤、浓缩、灌装等工艺制成的人参膏。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3、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3532 日用瓷器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陶瓷制品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
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 318 人参制品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
5、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17 号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3.技术要求 3.1.原辅料要求 3.1.1.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标准规定。3.1.2.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17 号的规定。Q/XHF 0025S-2022 2 3.1.3.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以及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3.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呈产品应有的色泽 气味与滋味 具有该产
6、品气味与滋味,无异味 状态 微稠或粘稠液体,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可溶性固形物,(20,以折光计)%40 总皂苷(以人参皂苷Re计),%0.5 铅(以 Pb 计)/(mg/kg)0.2 3.4.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法a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 或 CFU/g)5 2 100 10000 大肠菌群/(CFU/mL 或 CFU/g)5 2 1 10 霉菌/(CFU/mL或CFU/g)20 酵母/(CFU/mL或CFU/g)20 沙门氏菌
7、 5 0 0/25mL-注:1、a 样品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GB/T 4789.21 执行;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 3.5.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2.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3.6.净含量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应符合 GB 14881、GB
8、 12695 的规定。5.试验方法 Q/XHF 0025S-2022 3 5.1.感官要求 将样品置于洁净的烧杯中,在自然光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状态,尝其滋味、嗅其气味。5.2.理化指标 5.2.1.总皂苷 按照 NY 318 附录 B规定的方法测定。5.2.2.可溶性固形物 按 GB/T 1214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微生物指标 5.3.1.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2.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测定。5.3.3.霉菌和酵母 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9、.4.沙门氏菌 分别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5.3.5.净含量 按 JJF 1070 的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 6.1.原辅料验收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质量检验部门按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与抽样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每一批产品随机抽取样品,不少于600g。6.3.出厂检验 6.3.1.产品出厂须经技术质量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6.3.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6.4.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
10、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新产品投产前;a)工艺发生重大改变时;b)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c)停产半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d)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检验要求时。6.5.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所有项目均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如有不合格项时,即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验;其他指标有不合格项目,可以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Q/XHF 0025S-2022 4 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标志、标签 产品标签按 GB 7718、GB 28050 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执行,如有
11、新食品原料的,还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有关公告中标签、标识的规定。外包装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 内包装材料采用复合包装袋其质量应符合 GB 9683,塑料袋、塑料瓶、PET、聚丙烯(PP)聚苯乙烯其质量应符合 GB 4806.7,聚碳酸酯树脂瓶其质量应符合 GB 4806.6,玻璃瓶其质量应符合 GB 4806.5,瓷瓶其质量应符合 GB/T 3532、GB 4806.4 的规定。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包装,应符合 GB/T 6543 规定。7.3.运输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7.4.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处,离地离墙。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7.5.保质期 自产品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