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泰 州 友 梅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TZYM 0001S-2021 人参茯苓固体饮料 2021-05-06 发布 2021-06-23 实施 泰州友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TZYM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3 8 8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6-1 1Q/TZYM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执行国家标准 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
2、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和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的限量值0.9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饮料类(固体饮料)规定的铅(以 Pb 计)1.0 mg/kg。本标准由泰州友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缪友梅。本标准于 2021 年 4 月首次发布。J S Q BQ/TZYM 0001S-2021 1 1 人参茯苓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参茯苓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人参(人工种植)、
3、茯苓为原料,经原料前处理、干燥或不干燥、粉碎、过筛、分装、外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人参茯苓固体饮料(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
4、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
5、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J S Q BQ/TZYM 0001S-2021 2 2 国家质检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 号)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
6、公告(2012 年第 17 号)3 要求和检验方法 3.1 原辅料要求 3.1.1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 年第17 号)的规定。3.1.2 茯苓应符合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 号)的要求,其质量应符合 GB 7096 的有关规定。3.1.3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4 以上原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 和 GB 2763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和检验方法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和检验方法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呈本品固有的色泽,
7、色泽均匀 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按产品标签标示的冲调比例稀释后,置于 50mL 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异物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固有的滋气味,无异味 状态 粉末状,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和检验方法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和检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7.0 GB 5009.3 铅(以 Pb 计)/(mg/kg)0.9 GB 5009.12 注: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要求;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有关规定。3.4 微生物指标和检验方法 J S Q
8、 BQ/TZYM 0001S-2021 3 3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和检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3 5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g 50 GB 4789.15 沙门氏菌 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000 CFU/g GB 4789.10 第二法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
9、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依照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3.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和 GB 12695 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需经本公司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4.
10、3 型式检验 4.3.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时;b)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J S Q BQ/TZYM 0001S-2021 4 4 e)停产6个月以上后重新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4.3.2 型式检验项为本标准 3.2-3.5 规定的全部项目。4.4 组批与抽样 4.4.1 组批 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4.4.2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4.4.2.1 出厂检验,在成品库中,同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1、 0.5kg(不低于 15 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4.4.2.2 型式检验,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低于 20 个最小销售包装)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5 判定 4.5.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4.5.2 有检验项目(不超过两项,且不含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合格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若复检仍有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4.5.3 微生物指标和有三项以上(含
12、三项)非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直接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不得复检。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5.1.1 产品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应按有关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公告规定,在标志标签中注明“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5.1.2 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2 包装 各种包装材料不得影响产品质量,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5.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干燥、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有腐蚀性的物品混装、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干燥、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贮。贮存时货物离地面20cm,离墙面20cm。6 保质期 J S Q BQ/TZYM 0001S-2021 5 5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