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WXL0001S-2019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14GB5009.3铅(以Pb计)(mg/kg)0.18GB5009.123.4食品添加剂3.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3.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3.5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3.6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1070的规定的方法测定。3.7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3122的规定。4检验规则醇4.1组批以同一班次
2、、同一配方、同一批原料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同一批产品。4.2抽样产品出厂前,由公司质检部门随机抽取样品,样品总量不少于1000g,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供检验用,一份供复检备用。型式检验加倍抽样。4.3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水分、净含量。产品应经公司质检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4.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3.2、3.3、3.6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当原辅料、配方、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半年以上又恢复生产时:e)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5判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