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备案号:QB64/0027S-2021 Q/TZGS 宁 夏 天 之 谷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TZGS 0010S2021 液态调味料 2021 01-22 发布 2021 01-22 实施 宁夏天之谷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TZGS 0010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参考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代替Q/TZGS0010S-2019液态调味料。本标准与Q/TZGS0010S-2019比较,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保质期限。本标
2、准由宁夏天之谷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天之谷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爱红。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TZGS 0010S2021 1 液态调味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态调味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牛肉、牛骨、鸡肉、羊骨、香辛料调味料、食盐、葱、蒜、姜等为原料,以不同组合配料后,经熬制、过滤、包装等工艺制成的不同品种的液态调味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
3、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
4、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根据配料不同产品分为以下几类:a)牛肉浓缩汤;b)麻辣烫浓缩汤;c)臊子汤;d)鸡汤。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食盐应符合 GB/T 5461 要求。4.1.2 香辛料调味品应符合 GB/T 15691 要求。Q/TZGS 0010S2021 2 4.1.3 牛肉、鸡肉应符合 GB 2707 要求。4.1.4 牛骨、羊骨、葱、蒜、姜等辅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各自相应液态调味料应有的
5、色泽,色泽正常 气味与滋味 具有各自相应液态调味料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形 态 呈液态状,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60.0 氯化钠/%25.0 总砷(以 As 计)/(mg/kg)0.4 铅(以 Pb 计)/(mg/kg)0.8 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试验方法 7.1 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7.2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7.
6、3 氯化钠按 GB 5009.44 规定方法检验。7.4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方法检验。7.5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8 检验规则 Q/TZGS 0010S2021 3 8.1 以同一批配料、同一班次、同一种类的产品为一批,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kg 进行检验,每批产品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8.2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2.1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氯化钠。8.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
7、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9.2 包装 9.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9.2.2 外包装应符合有关规定。9.3 运输 9.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9.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9.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堆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