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XCSPQ/XCSP 0001S-2019代替Q/XCSP 0001S-2017盐焗(熏烤)禽肉制品2019-05-01 发布2019-06-01 实施饶饶平平县县协协成成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备案号:44510177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21日Q/XCSP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根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Q/XCSP 0001S-2017。本标准与 Q/XCSP 0001S-2017 相比,作了以下修改:更新规范性引用文件;
2、规范标准书写格式;修改产品配方;修改理化指标及微生物指标;修改出厂检验项目。本标准由饶平县协成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饶平县协成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朝汉、金姣明。本标准于2017年1月1日首次发布,于2019年5月1日第一次修订。Q/XCSP 0001S-20191盐焗(熏烤)禽肉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盐焗(熏烤)禽肉制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禽(鸡、鸭、鹅)肉为主要原料,经预处理后加入白砂糖、蜂蜜、食盐、味精、香辛料、白酒、D-异抗坏血酸钠、亚硝酸钠、乳酸链球菌素、脱氢乙酸
3、钠、食品用香精等辅料,经预处理、腌制、滚揉、盐渍、焗制、高温烘烤、真空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可即食盐焗(熏烤)禽肉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1886.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亚硝酸钠GB 1886.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GB 1886.2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酸链球菌素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20食品安全
4、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
5、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3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 5009.27食品安全国家
6、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 5009.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Q/XCSP 0001S-20192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9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19303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GB 2554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脱氢乙酸钠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
7、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产品分类按禽肉产品的品种分类可分为鸡、鸭、鹅等,按可食部位可分为(以鸡肉为例)鸡腿、鸡翅、鸡肉块等。4技术要求4.1原辅材料要求4.1.1鲜、冻禽(鸡、鸭、鹅)肉应符合 GB 2707 的要求。4.1.2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GB 13104 的要求。4.1.3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要求。4.1.4食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4.1.5味
8、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要求。4.1.6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要求。4.1.7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 GB 1886.28 的要求。4.1.8亚硝酸钠应符合 GB 1886.11 的要求。4.1.9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4.1.10白酒应符合 GB 2757 的要求。4.1.11乳酸链球菌素应符合 GB 1886.231 的要求。4.1.12脱氢乙酸钠应符合 GB 25547 的要求。4.1.13以上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 的要求。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
9、求色泽呈腊黄色或黄褐色至棕褐色滋味及气味具有本品特有的熏烤香气及滋味、味感纯正、咸淡适口、无酸败味,无异味,无异嗅性状肌肉切块紧密、脂肪结实、条块整齐、无异物附着,无焦斑和霉斑杂质无正常视力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70蛋白质,g/100g15Q/XCSP 0001S-20193铅(以 Pb 计),mg/kg0.4镉(以 Cd 计),mg/kg0.1总砷(以 As 计),mg/kg0.5铬(以 Cr 计),mg/kg1.0N-二甲基亚硝胺,g/kg3.0苯并(a)芘,g/kg5.0亚硝酸盐(以 NaNO2计),mg/kg30
10、4.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大肠菌群,CFU/g5210102沙门氏菌500-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1000注1: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GB 4789.1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食品添加剂4.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11、 的规定。4.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定理办法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9303和GB 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要求按GB 2726规定的方法测定。6.2理化指标6.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蛋白质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亚硝酸盐按GB 5009.33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总砷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6 镉Q/XCSP 0001S-20194按GB 5009.1
12、5规定的方法测定。6.2.7 铬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6.2.8 N-二甲基亚硝胺按 GB 5009.26 规定的方法测定。6.2.9 苯并(a)芘按GB 5009.27规定的方法测定。6.3微生物指标6.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6.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6.3.3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按GB 4789.4、GB 4789.10第二法、GB 4789.30规定的方法测定。6.4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7检验规则7.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和技术检验部
13、门按原料标准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7.3出厂检验7.3.1 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符合产品要求,并出具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7.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4型式检验7.4.1 正常生产,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
14、准要求的全部项目。7.5抽样方法及数量在成品库内从每批产品随机抽取10袋进行检验,检验数量不少于500g。净含量偏差抽样方法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7.6判定规则7.6.1 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次检验合格;7.6.2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直接判为不合格,不得复检验;其他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如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7.6.3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办理。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签、标志Q/XCSP 000
15、1S-201958.1.1 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在销售包装上应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配料表、营养成份表、食用方法、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厂家地址联系方式、SC编号、本标准号、产地.8.1.2 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8.2包装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复合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8.3运输8.3.1 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8.3.2 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8.3.3 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8.3.4 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8.4贮存8.4.1 产品应存放于通风阴凉、干燥、清洁、无异味的库房中,贮存温度为常温或 0-5C。不得与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恶臭的物品同库储存,贮存时货物离地面20mm,离墙面50mm。应有防火、防虫、防鼠设施,并应防止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污染成品。8.4.2 产品在包装完整无破损并符合上述贮存条件下,常温条件下保质期为不超过 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