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备案号:QB64/0517S-2020 Q/XJYS 上海雄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企业标准 Q/XJYS 0043S2020 轻颜肽/卵磷脂胶原蛋白肽露 2020-12-22 发布 2020-12-22 实施 上海雄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发 布 Q/XJYS 0043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安全指标是按照 GB 71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上海雄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提出。本标准由上海雄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
2、草人:丁强。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XJYS 0043S2020 2 轻颜肽/卵磷脂胶原蛋白肽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轻颜肽/卵磷脂胶原蛋白肽露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水和卵磷脂粉、海参多肽、胶原蛋白肽、大豆低聚肽、人参肽(人工种植)、茯苓多肽、枸杞、黄精、苦杏仁、维生素E、维生素D、低聚木糖、低聚果糖、低聚甘露醣、盐藻醣、山梨酸钾、对羟基苯甲酸乙酯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它辅料,经称量、配料、热水溶解、搅拌、杀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饮料轻颜肽/卵磷脂胶原蛋白肽露。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
3、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479 的要求,并经净化处理。3.1.2 卵磷脂粉、海参多肽、胶原蛋白肽、大豆低聚肽、人参肽、茯苓多肽、枸杞、黄精、苦杏仁、维生素 E、维生素 D、低聚木糖、低聚果糖、低聚甘露醣、盐藻醣、山梨酸钾、对羟基苯甲酸乙酯等原料及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Q/XJYS 0043S2020 3 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 滋味及气味 具
5、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呈液态,允许有轻摇即散的沉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可溶性固形物/%10 总酸(以柠檬酸计)/(g/L)0.2 铅(以Pb计)/(mg/L)0.25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GB 7101的规定。4 食品添加剂 4.1.1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1.2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和 GB 14880 中的有关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中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
6、标:用目视、鼻嗅、口尝方法进行。6.2 理化指标测定 6.2.1 可溶性固形物按 GB/T 12143 中规定方法检验。6.2.2 总酸按 GB/T 12456 规定方法检验。6.2.3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测定。6.3 微生物指标按 GB 7101 规定方法测定。Q/XJYS 0043S2020 4 7 检验规则 7.1 以每个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2 个最小包装产品(总量不少于 100g)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可溶性固形物、总酸、菌落总数
7、、大肠菌群。7.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形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8.1 标志 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8.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 运输 应使用食品专用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在运输中应避免日晒雨淋,防止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 贮存 应存放在清洁、通风、阴凉、干燥仓库中,避免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产品码放应离地面20cm以上,离墙壁1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 12 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