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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MJL 0002 S-2019 淀粉片(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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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Q/XMJL 厦 门 市 辑 利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XMJL 0002S2019 淀粉片(条)2019-03-12 发布 2019-04-08 实施 厦门市辑利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XMJL 0002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和质量指标(水分、淀粉)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铅指标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并严于该标准,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于 2019 年 03 月

2、 12 日发布。本标准由厦门市辑利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厦门市辑利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义。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JL 0002S2019 1 淀粉片(条)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淀粉片(条)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淀粉为主要原料,水、食糖、食用盐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蛋制品、蛋白粉(乳清蛋白粉、大豆蛋白粉或植物蛋白粉)、蔬菜干制品、水果干制品、海藻制品、坚果、小麦粉、大米粉、复合调味料、香辛料,适量使用碳酸氢钠、碳酸钙、碳酸氢铵、碳酸氢钾、单,双甘

3、油脂肪酸酯、磷脂、谷氨酸钠、甲基纤维素、乳酸钾,经配料、和面、成型、蒸煮(熟化)、晾干、切片(条)、干燥、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非即食淀粉片(条)。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5 小麦粉 GB 188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 GB 1886.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 GB 1886.2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钙(包括轻质和重质碳酸钙)

4、GB 1886.2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钾 GB 1886.2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甲基纤维素 GB 188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铵 GB 27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淀粉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

5、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116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JL 0002S2019 2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及籽类食品 GB 1964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 GB 203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 GB/T 22493 大豆蛋白粉 GB 2

6、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30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酸钾 GB 284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脂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 NY/T 959 脱水蔬菜 根菜类 NY/T 960 脱水蔬菜 叶菜类 NY/T 1393 脱水蔬菜 茄果类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7、 3.1.1 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3.1.2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 乳清蛋白粉:应符合 GB 11674 的规定。3.1.4 大豆蛋白粉:应符合 GB/T 22493 的规定。3.1.5 植物蛋白粉:应符合 GB 20371 的规定。3.1.6 食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3.1.7 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的规定。3.1.8 蛋制品:应符合 GB 2749 的规定。3.1.9 蔬菜干制品:应符合 NY/T 959、NY/T 960、NY/T 1393 的规定。3.1.10 水果干制品:应符合 GB 16325 的规定。

8、3.1.11 坚果:应符合 GB 19300 的规定。3.1.12 海藻制品:应符合 GB 19643 的规定。3.1.13 小麦粉:应符合 GB/T 1355 的规定。3.1.14 大米粉:应符合供货商已备案食品企业标准的规定。3.1.15 复合调味料:应符合 GB 31644 的规定。3.1.16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JL 0002S2019 3 3.1.17 碳酸氢钠:应符合 GB 1886.2 的规定。3.1.18 碳酸钙:应符合 GB 1886.214 的规定。3.1.19 碳酸氢铵:应符合 GB

9、1888 的规定。3.1.20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应符合 GB 1886.65 的规定。3.1.21 碳酸氢钾:应符合 GB 1886.247 的规定。3.1.22 磷脂:应符合 GB 28401 的规定。3.1.23 谷氨酸钠:应符合 GB/T 8967 的规定。3.1.24 甲基纤维素:应符合 GB 1886.256 的规定。3.1.25 乳酸钾:应符合 GB 28305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不酸 状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形态,不发黏、无发霉、无变质,无正常视力可见

10、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 g 12.0 淀粉,g/100 g 50.0 铅(以 Pb 计),mg/kg 0.5 二氧化硫残留量a(以 SO计),g/kg 0.03 a 二氧化硫残留量依据食用淀粉带入性原则制定。3.4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碳酸氢钠、碳酸钙、碳酸氢铵、碳酸氢钾、单,双甘油脂肪酸酯、磷

11、脂、谷氨酸钠、甲基纤维素、乳酸钾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JL 0002S2019 4 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取适量试样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5.2 理化检验 5.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 淀粉:按 GB 5009.9 规定的方法检验。5.2.3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2.4 二氧化硫残留量:按 GB 5009.34 规定的方法检验。5.3 净含量 按

12、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6.3 抽样 从同一批次产品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 10 个小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测,1 份备查。6.4 产品检验 6.4.1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6.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

13、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JL 0002S2019 5 6.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签和标志 产品预包装标签和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产品包装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不包含镀锡薄板容器)。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7.3 运输 运输工具为常温车,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常温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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