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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RXS 0001 S-2019 调味面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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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备案号:QB64/0497S-2019 Q/YRXS 盐 池 县 悦 溶 萱 食 品 加 工 厂 企 业 标 准 Q/YRXS 0001S2019 调味面制品 2019-11-27 发布 2019-11-27 实施 盐池县悦溶萱食品加工厂 发 布 Q/YRXS 0001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的安全指标是参考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由盐池县悦溶萱食品加工厂提出。本标准由盐池县悦溶萱食品加工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明。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YRX

2、S 0001S2019 1 调味面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面制品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水为主要原料,经调制、挤压熟化成型、添加食用植物油、食盐、白砂糖、香辛调味料、辣椒粉、味精等调味制成的不同种类的调味面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355 小麦粉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

3、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4、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小麦粉应符合 GB 1355 要求 3.1.2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要求。3.1.3 食盐应符合 GB/T5461 要求。3.1.4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要求。Q/YRXS 0001S2019 2 3.1.5 香辛调味料应符合 GB/T 15691 要求。3.1.6 白砂糖应符合 GB 13

5、104 要求。3.1.7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要求。3.1.8 辣椒粉及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3.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各自种类调味面制品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 组织形态 条、块或片状,形状完整,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滋味气味 具有各自种类调味面制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哈喇味及其他异味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45.0 氯化钠,%8.0 酸价(以脂肪计),KOH mg/g 3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 铅(以Pb计),mg/kg 0.5 总砷(以As计)

6、,mg/kg 0.5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20000 大肠菌群,MPN/100g 100 致病菌 应符合GB29921中熟制带馅(料)面米制品的规定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Q/YRXS 0001S2019 3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6.2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6.3 氯化钠按 GB5009.44 规定方法检验。6.

7、4 酸价按 GB 5009.229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6.5 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6.6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6.7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方法检验。6.8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方法检验。6.9 大肠菌群按 GB/T 4789.3 规定方法检验。6.10 致病菌按 GB 29921 规定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以每个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kg 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

8、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塑料袋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8.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 运输 8.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Q/YRXS 0001S2019 4 8.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清洁卫生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以上,离墙壁20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6个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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