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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XFY 0001 S-2020 马铃薯全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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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YXFY0001S2020山丹县芋兴粉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YXFY山山丹丹县县芋芋兴兴粉粉业业有有限限责责任任公公司司发布2020-12-28 发布2020-12-28 实施马铃薯全粉Q/YXFY0001S2020目次前言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技术要求 14 食品添加剂 2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36 检验规则 3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38 保质期 4Q/YXFY0001S2020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1.1规定起草。本标准由山丹县芋兴粉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璞臧亚虎周玉霞 刘克新本标准于2020年12月28日发布并实施。

2、Q/YXFY0001S20201马铃薯全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马铃薯全粉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马铃薯为原料,经清洗、蒸煮、辅以食品添加剂(单、双甘油脂肪酸酯)、制泥、滚筒干燥、制粉等工序制成的马铃薯全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

3、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884食用马铃薯淀粉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标准GB 1886.65食品

4、添加剂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GB/T 22427.4淀粉斑点测定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NY/T 1066马铃薯等级规格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 原料和辅料要求3.1.1原料:3.1.1.1 马铃薯:应符合NY/T 1066 的规定。3.1.2辅料:Q/YXFY0001S202023.1.2.1单、双甘油脂肪酸酯:应符合GB 1886.65 的规定。3.2 感官

5、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微黄色、浅黄色、白色、乳白色、同一色色泽均匀马铃薯全粉倒在洁净的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和杂质、嗅其气味,并品尝滋味。滋味和气味具有马铃薯蒸煮后的香气和滋味,无焦糊味组织形态颗粒状,粒度均匀或成雪花片状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9.0GB 5009.3总灰分(以干基计),g/100g4.0GB 5009.4斑点,个/40 目筛上物 100g45GB/T 22427.4还原糖,g/100g3.0GB 5009.73.4 有害物质限量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6、 3有害物质限量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二氧化硫(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mg/kg20GB 5009.34铅(以 Pb 计),mg/0.15GB 5009.12神(以 As 计),mg/kg0.2GB5009.113.5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 4 微生物限量指标3.6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4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a(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5210000100000GB 4789.2大肠菌群521001000GB 4789.3 第二法霉

7、菌和酵母10002GB 4789.15注: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4789.1 执行。Q/YXFY0001S20203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单、双甘油脂肪酸酯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规定。6检验规则6.1 组批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6.2 抽样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4袋(不少于2000g),2袋用于检验,2袋留样。6.3出厂检验6.3.1 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3.2

8、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重、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6.4 型式检验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6全部项目。6.5 判定规则6.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6.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除外),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5.3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产品

9、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产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7.2 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9683 的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7.3 运输Q/YXFY0001S202047.3.1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3.3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7.4 贮存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8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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