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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YYS 0007 S-2021 豆浆(奶)风味饮料.pdf

上传人:g****t 文档编号:2693043 上传时间:2023-08-21 格式:PDF 页数:7 大小:155.5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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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Q/ZYYS 漳 州 市 越 远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ZYYS 0007S2021 豆浆(奶)风味饮料 2021 02 24 发布 2021 03 25 实施漳州市越远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ZYYS 0007S2021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中的感官要求和质量指标(可溶性固形物、pH 值)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脲酶试验依据 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制定,污染物限量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铅指标严于 GB 2762 的

2、规定,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规定,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的规定,微生物指标依据 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和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文件于 2021 年 02 月 24 日发布。本文件由漳州市越远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由漳州市越远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俊其、杨超。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YYS 0007S2021 1

3、 豆浆(奶)风味饮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豆浆(奶)风味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以水、大豆、白砂糖为原料,经浸泡、磨浆、预煮、调配、过滤、灌装杀菌或杀菌灌装、包装等工序制成的豆浆(奶)风味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2 大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

4、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5、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T 5009.183 植物蛋白饮料中脲酶的定性测定 GB 5009.2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pH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

6、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YYS 0007S2021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2 大豆:应符合 GB 1352 的要求。3.1.3 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该产品

7、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臭 状态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状态均匀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可溶性固形物(以 20折光计法),1.5 pH 值 5.58.0 脲酶试验 阴性 铅(以 Pb 计),mg/L 0.3 锡a(以 Sn 计),mg/kg 150 a 仅限于金属罐装产品。3.4 真菌毒素限量和农药残留限量 3.4.1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3.4.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5 微生物指标 3.5.1 金属罐装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规定。3.5.2

8、其他包装产品应符合表 3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YYS 0007S2021 3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 5 2 102 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mL 5 2 1 10 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mL 20 GB 4789.15 酵母,CFU/mL 20 GB 4789.15 沙门氏菌,/25 mL 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 5 1 100 1 000 GB 4789.10 第二法 注:n 为同一批次产

9、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 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3.7 食品添加剂 3.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按 GB 7101 规定的方法检验

10、。5.2 理化检验 5.2.1 可溶性固形物:按 GB/T 1214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 pH 值:按 GB 5009.237 规定的方法检验。5.2.3 脲酶试验:按 GB/T 5009.18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4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2.5 锡:按 GB 5009.16 规定的方法检验。5.3 微生物检验 5.3.1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YYS 0007S2021 4 5.3.2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

11、。5.3.3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检验。5.3.4 霉菌、酵母: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5.3.5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5.3.6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规定的第二法检验。5.3.7 商业无菌: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品种、同一班次生产加工的产品为一批次。6.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按本文件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6.3 抽样 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取样

12、品不少于 18 个小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份备查。6.4 产品检验 6.4.1 出厂检验项目 6.4.1.1 金属罐装产品:净含量、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pH 值、商业无菌。6.4.1.2 其他包装产品:净含量、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pH 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4.2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需要检验时。6.5 判定规则 6.5

13、.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YYS 0007S2021 5 6.5.2 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5.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文件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签和标志 产品预包装标签和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2 包装 产品包装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7.3 运输 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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