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国家 标 准 化学试剂采 样 及 验 收 规 则UDC 5 4 3.加 :54 一4 1G B 9 1.一 助代替 G B 6 1 9-7 7 C6 e mi c a l r e a g e n tRe g u l a t i o n s f o r Sa mp l i n g a n d a c c e p t a n c eI 主题内 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试剂包装 前、后的采样和成品验收的基本原则及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化学试剂的采样和成品的验收工作。2 引用标准G B 3 7 2 3 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的安全通则G B 4 6 5 0 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词汇G
2、B6 6 7 9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G B 6 6 叭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3.1采样 一般规定3.1.1 对周期性生产流程的工艺,以一 个工艺周期生产得到的物料为一批进行采样,对连续性生产流程的工艺,以一 个班次生产得到的物料为一 批进行采样。3.1.2 包装前液体、固体的一 批产品,是由多 个采样单元 所组成,可根据产品质量的均匀性程度自 行决定采样数目。3.1.3 所用采样器应清洁、干燥。名.,4 对易 吸潮产品,采样时必须采取具体措施,以防止待采物料受潮变质。3.1.5 采样后的样品,应尽快按照产品的技术标准进行检验。3.2 产品类型3.2.1 液体产品a.2。3.吕8.吕.在常温下
3、易于流动的单相均匀液体。2 固体产品在正常条件下外形为粉末、小颗拉、小晶体和块状的固体。盛样容器和采样器械1 盛样容器 盛样容器应使用不得与样品发生化学反应和被样品溶解而使样品质量发生变化的材料制成。盛样容器可分二类:a.棕色或无色透明的可密封玻璃瓶,b可密封的聚乙烯瓶。3.3.2 采样器械中 华人民 共 和国 化学工 业部1F 一 0 6-2 0 批准1 9 9 9 一0 4 一0 1 实施G B 9 1 9-8 8采样器械应使用不与样品发生化学反应的材料制成,并应便于使用和清洗。其种类可分为二类:采样探子及采样勺 见GB 6 6 7 9 中附录A(参考件)采样管及采样瓶 见G B 6 6
4、8 0 中附录A(参考件)的A2.1 1、A.3.1 3。a.阮 注:可以根据需要选用适当的采样器械。3.4 采样数目 按随机采样方法,对同一生产批号、相同包装的产品进行采样。基于目 前各厂生产工艺 和产品质量稳定性的差异,可根据产品质量自 行决定采样数目,在产品质量正常情况下,采样数目 推荐采用下表中的数字。采样数目数总体物料的单元数选 成 的 最 小 的单 元 数 2-1 0 1 1-5 0 5 1 一1 0 01 0 1.5 0 05 01-7 0 07 0 1-1 0 0 0z34567 当总体物料的单元数超过1 0 0 0 时,均按1%采样。3.5 采样 分为包装前产品采样和包装后成
5、品采样两种。8.9.1 包装前产品采样8.9.1.1 瓶装液体产品 被采样物料在 搅拌均匀后,用适当 的采样管采 得均匀样品,装入 盛样容器中,盖严,做好标志。8.6.1.2 桶装液体产品 被采样物料在滚动或搅匀后,用适当的采样管采得混合样1P a a或从桶内不同部位取相同量的样品,装人盛样容器内,混合均匀后,盖严,做好标志。注:如浦知表面成底部情况时,可分别采容器上部(距液面1/1 0 处)或容器底部(距 故面,/t o 处)样品。8.9.1.8 贮箱装 液体产品 当 贮晚安有上、中、下采样口,在姗装 满时,从各采样口分别取相同数量的样品,混合均匀成为平均样品。当幼内 液面高度达不到上部或中
6、部采样口 时,按下列方法采得样品:a.当 上部采样口 比中部采样口 更接近液面则分别从中部采样口 采三分之二样品,从下部采样口采三分之一样品,混合均匀。卜.当中部采样口 比上部采样口 更接近 液面则从中部采样口 采二分之一样品,从下部采样口 采二分之一样品,混合均匀。c.当 液面低于中部采样口,则从下部采样口采全部样品,混合均匀。取得样品,装人盛样容器内,盖严,做好标志。当贮雄只有顶部采样口 时,可用适宜采样管或采样瓶从容器上部(距 液面1/1 0 处)、中部(距 液面 3/1 0 处)、下 部(距 液 面 9/1 0 处)三 个 不 同 水 平 部 位,取 相同 数 皿 的 样 品,混 合
7、均 匀,装 人 盛 样 容器内,盖严,做好标志。3.3.1.4 固体产品 可按下述两种方法进行采样:二 粉末、小颗拉、小晶体和块状样品,可用采样勺或采样探子从物料 的一 定部位和一 定方向橄G B 8 1 9-8 g部位 样品或定向样品。每个采样单元中,所采得定向样品的部位、方向和数量依容器中 物料的均匀程度确定。采得样品装入盛样容器中,盖严,做好标志。b.在常温下为固体,当受热时易变成流 动液体(但不改变其化学性质)的样品,可将盛样容器预先放在 熔器室中,使样品全部熔化成液休状态后,按液体产品采样之规定采得液体样品装人盛样容器内,盖严,做好标志。3.5.2 包装后成品采样 按本标准第3.4
8、条之规定,用随机采样方法采样。3.6 最终样品的贮存与使用 从本标准第3.4 条规定所选 取的采样单元数中,留 取适量样品,作为最终样品贮存。存放最终样品的瓶口 应选择对产品成惰性的包装材质,盖严密封。贮存时间由生产单位自 行决定。3.7 安全注意事项3.7.1 采样人员必须熟悉GB 3 7 2 3 的各项规定。3.7.2 采样人员必须熟悉被采产品的特性和安全操作的有关知识和处理方法。3.7.3 采样时必须采取措施,严防爆炸、中 毒、燃烧、腐蚀等事故的发生。4:1验收 化学试剂应由商业部门的质量监督部门按照产品的技术标准进行验收,生产单位应保证每批出厂产品均符合质量标准要求。4.24.3验收部
9、门要按产品编号,分批取样检验,每批出厂的产品必须附有一定格式的质量证明书。要认真详细抽查被采物的包装容器是否受损、腐蚀或渗漏,并核对外部标志。如验收中发现可疑或异 常现象,应及时报告,在双方未达成协议前,不得进行采样。4.4 为了检查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该产品质量证书的要求,验收部门对交货的产品,必须按本标准第3.4 条之规定进行采样。4.石 验收部门有权对成批产品进行采样检验,若有一项不合格时,双方应按照包装后成品采样方法,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进行采样,重复检验全部项目,如有一个样品一项不合格时,则成批产品以不合格论。4.6 验收部门对交货的产品,在供需双方协商 的规定日 期内,应尽快进行采样验收,超过规定日 期不采样,产品变质应由收货方负责。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全国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试剂分会提出。本标准由北京化学试剂总厂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化学试剂总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于1 9 6 5 年首次发布,1 9 7 7 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