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 B/T 1 6 0 4 一 1 9 9 5商 品 农 药 验 收 规 则代替 1 6 0 4-7 9(8 9)C o m mo d i t y p e s t i c i d e r e g u l a t i o n s f o r a c c e p t a n c e1 主题内容与使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品农药原药及加工制剂产品,在验收中供需双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技术依据,取样及仲裁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农药原药及加工制剂产品的验收。2 引用标准 G B 1 9 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 B 1 9 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 B/T 1 6 0
2、5 商品农药采样方法 G B 3 7 9 6 农药包装通则 G B 4 8 3 8 乳油农药包装3 验收规则3.1 产品出厂前应由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照产品的技术标准进行检验,保证出厂产品的质量均符合标准要求,生产单位应对产品质量负责。3.2 出厂产品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及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名称、厂址、生产日 期、批号、净重、等级、标准编号、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号、登记号、商标及使用说明。在产品的内外包装标志方面,应符合农药包装通则的各项要求。3.3 在保证期内,收货单位(销售者、用户)有权并应当按照产品标准和本标准第3.2 条中的各项规定,对进货核验并检查所收到的产品是否符合要
3、求,验明 产品合格证明,同时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应保证所销售的产品仍应符合产品标准和本标准第3.2 条中的各项规定,否则销售者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3.4 收货单位(销售者,用户)应根据产品标准中的包装、标志要求,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受损、腐蚀、渗漏并核对标志 观察产品是否符合要求,若有异常现象应及时向当事人提出交涉。3.5 收货单位应根据产品标准进行核验 核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应采用随机取样进行仲裁检验。3.6 仲裁检验的取样,一般推荐被检产品包装1 0 0 件以内,取3-5 件;1 0 0 -2 0 0 件,取5-8 件;2 0 0-3 0 0 件,取8-1 0 件;3 0 0
4、件以上,每增加1 0。件,增取1 件。取样时,对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较低、粒度较粗和包装容器量较大的产品,取包装单位的件数与取样量应适当增加。所取样品经充分混合并缩分,该混合样分装人三个干净的2 5 0 -5 0 0 m L 磨口 玻璃瓶中,每个样一般取1 0 0 2 5 0 m L(g),用盖章封条以石蜡密封瓶口,贴上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单位、批号、生产日 期、等级、标准编号、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号、登记号、商标名称及取样日 期、地点、取样人员签名、单位盖章。同时填写取样记录 一 式三份,内容同上,以备检验,这三份样品及取样记录,一份交用户,一份交供货单位(生产厂或销售者)保存,另一国
5、家技术监督局1 9 9 5 一 0 6 一 1 2 批准1 9 9 6 一 0 20 1 实施G B/T 1 6 0 4 一 1 9 9 5份供仲裁检验。若仲裁检验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即为不合格产品3.了 仲裁检验必须由国家法定的农药质量检验单位进行3.8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可通过有关单位协商解决,若协商、调解不成,可根据供需双方的协议经仲裁检验,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双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提出。本标准由化工部沈阳化工研究院技术归口。本标准由化工部沈阳化工研究院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建立、王学诚、侯宇凯、杨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