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4 0D B 1 3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DB 1 3 1 4 4 2-2 0 0 0食 品 添 加 剂姜黄粉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伙伴网http:/ 食 品 添 加 剂 姜黄粉D B 1 3 八M2-2 0 0 0I 范圈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姜黄粉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本标准适用于姜科植物姜黄的根茎千燥后经粉碎和脱脂后所得的姜黄粉,它有特殊的辛香味,在食品工业中作着色剂和调味品。2 引 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引用构成本标准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都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
2、能性。Q B 1 4 1 5-1 9 9 1 食品 添加剂姜黄色素 G B 8 4 5 0-1 9 8 7 食品添加剂中砷的侧定方法 G B 8 4 5 1=1 9 8 7 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限量试验法3 产品分类 根据用户不同要求,分为 三类产品.姜黄粉1 号(腌菜专用粉)、姜黄粉2 号(调料专用粉)、姜黄粉3 号(咖健专用粉)。4技术要求4.1 外观和感官要求 本品为黄棕色或深黄棕色粉末,有姜黄特有的辛香味。4.2 本品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1 要求:表1姜黄粉控制项目 指标 砷(A M.重金属(以P b 计)%0.0 0 0 3毛 0.0 0 4毛 0.仪1 0 3蕊0.0 0 4毛0.0
3、0 0 3毛 0.0 0 4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 0 0 0-0 9-1。批准2 0 0 0-0 9-1 0 实施食品伙伴网http:/ 1 3/4 4 2-2 0 0 05 试验方法 试验中所用试剂除特别注明外均为分析纯试剂;所用水应符合 G B/T 6 6 8 2-1 9 9 2中三级水规格。5.1 鉴别5.1.1 颜色反应 称取1 g 试样加入5 m 1 0.0 5 m o l/L N a O H溶液,此时 粉呈 深红褐色滴加1 m o 1/L H C L溶液到 酸性后,由 探红褐色转变为浅黄色.5.1.2 最大吸收峰 称 取l g 试 样.溶 于8 0 r n 1 9 5%乙 醇中,
4、加热回 流1 h,冷却 后滤 入 l 0 0 n m 1 容量 瓶中,然后再加入少量 9 5%乙 醉洗涤烧瓶、滤纸、滤渣,并滤入容量瓶至刻度,再稀释 1 0 0 倍后侧其最大吸收峰,此液在4 2 5 mn 附近有最大吸收峰。5.2 消 光系 数5.2.】试剂和仪器 9 5%乙醉 分光光度计5.2.2 分析步骤 称 取 试 样1 g 精 确至0.0 0 0 2 g),放 入1 l o n d 磨口 烧 瓶中,加 入9 5%乙 醉60 m,加热回 流1 h,待冷却后,将溶液轻轻滤入l o o m 容it瓶中,烧瓶中再加入9 5%乙醇3 0 m l,加热回流 1 玩 待冷却后合并池入 1 0 0 m
5、 1 容量瓶中,烧瓶、浦渣、滤纸再加少量 9 5.%乙醉洗涤滤入容量瓶至刻度一 然后将此溶液再稀释 1 0 0 倍,用分光光度计、l c m比 色皿,以9 5%乙 醇 作 空白 对 照,在4 2 5 m n 处测出 试样 溶液的 吸 光 度.5.2.3 试验结果的计算 消光系数E 按(1)式计算 人X 1 0 0E/l c m 4 2 S n m=(1)m式中:A 一实测试样吸光度;m 一试样质量9.5.2.4 结果允许差 平行测定结果之差应不大于0.0 0 25.3 细度5.3.1 分析步骤 称取试 样1 0 0 g、精确至0.0 0 2 8 用标准分样筛筛分,(1 2 5 u m相当于1
6、2 0 目、8 5u m相当于1 8 0目称其筛后留存质量。5.3.2 结果计算 细度x(%)按(2)式计算 刃 以.刃 比.X 7-x 1 0 0.,.(2)n n式中:m 一一试样的质量9;n v-筛 后留 存 试 样的 质 量g 食品伙伴网http:/ 3/4 4 2-2 0 0 05.4 千澡减it5.4.1 分析步骤 称取 试 样2 9(辅确至0.0 0 0 2 8),置于1 0 5 下己 经恒 重的 称量 瓶中,于1 0 5 干燥2 b,取出 后称重(精确至0.0 0 0 2 g).5.4.2 结果计算 试样的千燥减量x(%)按(3)计算 m-m,X 7-x 1 0 0(3)刃 n
7、 式中:m;.试 样中 干 燥 后的质 量g-.二试样质量g o5.5 灼烧残渣5.5.1 分析步骤 称 取试样 堪(精确至0.0 0 0 2 8),置于已 经 恒重 的 增塌中,先 用小火 炭 化,然后升温至炭化完全,再移至高温炉中在 7 5 0 -8 0 0 下灼烧至完全炭化,并称至恒重。5.5.2 结果计算 样品的 灼烧残渣X(%)按(4)计算。】刀 X=X 1 0 0.(4)城式中:川,一试样中灼烧残渣质量9:叭 一 一 试 样 质 量g o5.6 砷(A s)按G B 8 4 5 0 进行。5.7重金属(以P b 计)按G B 8 4 5 1 进行。6 检验规则6.1 本品 应由生产
8、厂的质量检验部门 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均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产品合格证。6.2 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各项规定,对本产品的 质量规格进行检验.6.3 取样的方法,从每批产品总包装数的5%中采样.小批采样时不得少于3 个包装,从 每个包装中随机取得 l o g,所取样品迅速混合均匀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有磨口塞的玻璃广口瓶中。瓶上贴上标签,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批号及生产取样的日期,一瓶送化验室分析,一瓶避光保存6 个月,以备仲裁分析用。6.4 如检验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 两倍量的包装中 取得样品 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
9、符合本标准要求,也判整批为不合格品.6.5 如供需 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需要仲裁时,可由 双方协商选定仲裁单 位,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规则进行仲裁.7 标志、包装、运愉、贮存7.1 本品用内衬聚乙 烯薄膜的塑料编织袋包装,净重为1 比、s k it,1 o k g,2 5 k R,一食品伙伴网http:/ 3/4 4 2-2 0 0 0般不加外包装。7.2 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批号、生产日期、净重,标准编号、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出厂产品合格证及“食品添加剂”字样.7.3 本品应贮存于避光、干澡处,禁止与有毒物品混存.7.4 装卸、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严禁与有毒物品或有污染的物品混合装运。食品伙伴网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