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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 211.5-2008 香水、古龙水、花露水、 化妆水、 面贴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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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211.5-2008 香水、古龙水、花露水、化妆水、面贴膜 2008-7-22 发布 2008-10-1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CCGF 211.5-2008 香水、古龙水、花露水、化妆水、面贴膜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香水、古龙水、花露水、化妆水、面贴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

2、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2 211 211.6 分类名称 日用消费品 日用化工品 香水、古龙水、花露水、化妆水、面贴膜 2.2 产品种类 香水、古龙水是以香精、酒精、蒸馏水为主要原料,喷洒在肌肤上有芳香、遮盖作用的化妆品。花露水是用花露油作为主体香料的一种香水。用于喷洒在肌肤上,具有清凉,止痒、消肿,祛痱、祛臭等作用。化妆水是用于补充皮肤所需水分、保护皮肤的水剂型护肤化妆品。3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该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化妆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5000 1000 且5000 1000 4 检验依据 下列

3、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 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 7916化妆品卫生标准 1CCGF 211.5-2008 QB/T 1684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1685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化妆品卫生规范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 QB/T 1858香水、古龙水 QB/T 1858.1花露水 QB/T 2660化妆水 国家质检总局第 13 号令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 5 抽样 5.1 抽样型号或规格 同一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样本应

4、从同一批次产品中抽取。5.2 抽样方法 在生产企业或销售商店随机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合格待销产品,并注意抽样、检验工作须在产品保质期内进行。5.3 抽样基数 在生产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不少于 70 件。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不得少于抽样数。5.4 抽样数量 序号 抽样地点 样品规格(净含量)g 抽样数量(件)检验样品数(件)备用样品数(件)销售包装(质量10g)12 8 4 1 生产企业 销售包装(质量10g)16 10 6 销售包装(质量10g)8 6 2 2 流通领域 销售包装(质量10g)10 7 3 5.5 样品处置 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在包装上的所有可能的开口处贴上 产品质

5、量监督抽查封样单。运输时严防雨淋、日晒、受潮。装卸时轻搬轻放,严禁掷抛。贮存时注意防晒、防雨淋、防潮。5.6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香水、古龙水、花露水、化妆水、面贴膜中抽查的产品相应的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被抽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此类产品的销售总额。6 检验要求 2CCGF 211.5-2008 6.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6.1.1 香水、古龙水、花露水、化妆水、面贴膜产品共有的检验项目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A 类 B 类

6、C 类 产品名称 GB5296.3 强制性 GB5296.3-1995 制造者名称和地址 GB5296.3 强制性 GB5296.3-1995 内装物量 GB5296.3 强制性 GB5296.3-1995 日期标注 GB5296.3 强制性 GB5296.3-1995 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 GB5296.3 强制性 GB5296.3-1995 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注问号 GB5296.3 强制性 GB5296.3-1995 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 GB5296.3 强制性 GB5296.3-1995 1 标签 必要时时应注明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 GB52

7、96.3 强制性 GB5296.3-1995 2 甲醇 化妆品卫生规范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备注:标签中所有项目未标注为 B 类,有标注但不规范为 C 类。6.1.2 香水、古龙水产品检验项目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B 类 C 类 1 色泽 QB/T1858-2004.3.1 推荐性 QB/T1858-2004.4.2.1 2 香气 QB/T1858-2004.3.1 推荐性 QB/T1858-2004.4.2.2 3 清晰度 QB/T1858-2004.3.1 推荐性 QB/T1858-2004.4.2.3 4 相对密度 QB/T

8、1858-2004.3.1 推荐性 QB/T1858-2004.4.3.1 5 浊度 QB/T1858-2004.3.1 推荐性 QB/T1858-2004.4.3.2 6 色泽稳定性 QB/T1858-2004.3.1 推荐性 QB/T1858-2004.4.3.3 3CCGF 211.5-2008 6.1.3 花露水产品检验项目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B 类 C 类 1 色泽 QB/T1858.1-2006 推荐性 QB/T1858-2004.4.2.1 2 香气 QB/T1858.1-2006 推荐性 QB/T1858.1-200

9、6 3 清晰度 QB/T1858.1-2006 推荐性 QB/T1858.1-2006 4 相对密度 QB/T1858.1-2006 推荐性 QB/T1858.1-2006 5 浊度 QB/T1858.1-2006 推荐性 QB/T1858.1-2006 6 色泽稳定性 QB/T1858.1-2006 推荐性 QB/T1858.1-2006 6.1.4 化妆水产品检验项目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A 类 B 类 C 类1 外观 QB/T2660-2004.4.2推荐性 QB/T2660-2004.5.2.1 2 香气 QB/T2660-

10、2004.4.2推荐性 QB/T2660-2004.5.2.2 3 耐热 QB/T2660-2004.4.2推荐性 QB/T2660-2004.5.3.1 4 耐寒 QB/T2660-2004.4.2推荐性 QB/T2660-2004.5.3.2 5 pH QB/T2660-2004.4.2推荐性 QB/T2660-2004.5.3.3 6 相对密度 QB/T2660-2004.4.2推荐性 QB/T2660-2004.5.3.4 7 铅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8 砷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9 汞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10 菌落总数 化妆

11、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11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12 粪大肠菌群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13 金黄色葡萄球菌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14 铜绿假单胞菌(绿脓杆菌)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15 4-羟基苯甲酸盐类及其酯类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16 4-羟基苯甲酸甲酯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17 4-羟基苯甲酸乙酯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18 4-羟基苯甲酸丙酯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19 4-羟基苯甲酸丁酯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12、 化妆品卫生规范 20 苯甲酸盐类及其酯类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21 甲醛和多聚甲醛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22 三氯生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4CCGF 211.5-2008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A 类 B 类 C 类23 氢琨(适用时)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24 己烯雌酚(适用时)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20 甲基睾丸酮(适用时)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25 甲硝唑(适用时)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26 氯霉

13、素(适用时)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注:A 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 类重要质量项目,C 类一般质量项目。6.2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签质量检查项目“标签”项目为标签质量检查项目,其余为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6.3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6.3.1 若企业标准或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缺少相关重要检验项目,且无强制性标准要求,应按照推荐性标准规定检验该项目。6.3.2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6.3.3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除抽取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外,再单独封存一个样品,由承检单位邮寄给生产企业进行产品确认。7 判定原

14、则 7.1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样品的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如其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见本规范第 4 条),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当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无 A 类项目不合格但存在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C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轻微不合格。7.2 标签判定原则 经检验,样品的标签质量检查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如其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见本规范第 4 条),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当存在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C 类

15、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轻微不合格。7.3 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无 A 类项目不合格但存在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C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轻微不合格。8 异议处理复检 5CCGF 211.5-2008 8.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者认可的,做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8.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8.3 不进行复检情况(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2)产品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合格。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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