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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HG 0002 S-2013 大连横关食品有限公司 混合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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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DLJ .002-2005Q/DHG 0002S-2013代替 Q/DHG 0002S-2010Q/DHG大连横关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2013-10-02实施2013-09-02发布混 合 粉大连横关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1Q/DHG 0002S-2013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修订。本标准代替Q/DHG 0002S-2010混合粉本标准与Q/DHG 0002S-2010混合粉的主要差异:调整了标准数据。本标准由大连横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邵芳玉,王晓瑜。本标准所代替历次标准发布情况为:Q/DHG 0002S-20101Q/DHG 0002S-

2、2013混 合 粉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混合粉的要求、检验方法、判定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淀粉为主要原料,添加盐、味精,经混合而制成的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355 小麦粉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

3、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有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BG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 5461 食用盐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885 食用玉米淀粉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1488

4、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NY/T 875 食用木薯淀粉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小麦粉:应符合GB 2715、GB 2763、GB 1355的规定。3.1.2 淀粉:应符合GB/T 8885、NY/T 875的规定。3.1.3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3.1.4 味精: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

5、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指 标色 泽具有本品固有的色泽形 状粉末状杂 质无外来杂质、无霉变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二氧化硫残留量 (以SO2计)/(g/kg) 0.05总砷(以As计)/(mg/kg) 0.5铅(以Pb计)/(mg/kg) 0.2总汞(hg计) / (mg/kg) 0.023.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致病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不得检出3.5 食品添加剂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

6、规定。3.6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2762规定。3.7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 的规定。3.8 农药残留应符合GB 2763 的规定。3.9 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3.10 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试验方法4.1 感官要求采用目测方法检验。4.2 理化指标4.2.1 总砷按GB/T 5009.11 的方法测定。4.2.2 铅按GB 5009.12 的方法测定。4.2.3 总汞 按GB 5009.17 的方法测定。4.2.4 二氧化硫按GB/T 5009.34 的方法测定。4.3 微生物指标致病菌按 GB4789.4

7、 、GB 4789.5、 GB 4789.10的方法测定。4.4 净含量偏差按JJF1070 的规则检验。5 检验规则5.1 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查验质量证明或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5.2 组批与抽样5.2.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批投料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5.2.2 抽样每批按千分之三抽样,每批抽样数不应少于9件(总数不少于3kg),其中3件用于感官、净含量检验,3件用于理化及有害物质检验,3件用于微生物检验。5.3 出厂检验5.3.1 每批产品必须经工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检验合格,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净含量、致病

8、菌。5.4 型式检验5.4.1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全部项目。5.4.2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投产时;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5.4.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 标志产品外包装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标签内容按GB7718、GB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进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6.2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包装材料食品卫生标准。包装应牢固、严密、无泄漏。6.3 运输运输中防止受潮、日晒,运输工具保持洁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等危害食品安全和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6.4 贮存产品避免阳光直射,阴凉干燥处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等危害食品安全和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同处贮存。 在上述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为3个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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