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FZD凤城市鐏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FZD 0001S-2013熏烤熟肉制品2013-09-10发布 2013-10-09实施凤城市鐏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发布Q/FZD 0001S-2013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安全性指标依据GB 2726熟肉制品卫生标准 和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段丽爽。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Q/FZD 0001S-2013熏烤熟肉制品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熏烤熟肉制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符合本标准定义产品的生
2、产、检验和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20 味精卫生标准GB 2721 食用盐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T 4789.1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
3、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27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3104 食糖卫生标准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16869 鲜、冻禽产品GB 19303 熟肉制品企业生产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4、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术语和定义1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Q/FZD 0001S-2013熏烤熟肉制品:以整只的鸡、鸭、鹅肉类或者分割品(包括爪子、脖、架、珍、翅、头等) 或牛、猪、马、驴、兔等家畜及其分割品(肉、蹄、肘、头、尾、耳朵等)为原料,加入香辛料、食盐、味精,蒸煮后,涂抹香油、白糖,再经熏烤制成的熟肉制品。4 要求4.1 原辅料4.1.1 牛、猪、马、驴、兔等家畜及其分割品(肉、蹄、肘、头、尾、耳朵等):应符合GB 2707 、GB 2762以及国家有关兽药残留限量的规定。4.
5、1.2 整只的鸡、鸭、鹅肉或者分割品(包括爪子、脖、架、珍、翅、头等):应符合GB 16869、GB 2762以及国家有关兽药残留限量的规定 4.1.3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4.1.4 香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4.1.5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4.1.6 味精: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4.1.7 白砂糖:应符合GB 13104的规定。4.1.8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1.9 乳酸钠:应符合GB 25537的规定。4.1.10 红曲粉:应符合GB 15961的规定。4.1.11 高粱红:应符合GB 9993的规定。4.1.12
6、 乳酸链球菌:应符合QB 2394的规定。4.1.13 亚硝酸钠:应符合GB 1907的规定。4.1.14 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3736的规定。4.1.15 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GB 8273的规定。4.1.16 焦磷酸钠:应符合GB 25557的规定。4.1.17 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QB/T 2845的规定。4.1.18 六偏磷酸钠:应符合GB 1890的规定。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 泽具有本品固有的色泽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无酸败味形 态具有本品固有的形态杂 质无肉眼可见杂质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2Q/FZD 0001S-2013表2
7、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苯并(a)芘a /( g/kg )5.0铅(Pb)/( mg/kg )0.5总砷/( mg/kg )0. 5镉(Cd)/( mg/kg )0.1总汞(以Hg计)/( mg/kg )0.05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30a 限熏烤肉制品 4.4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30000大肠菌群/(MPN/100g)9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4.5 其它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规定。4.6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4.7 食品添加剂4.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
8、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规定。4.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8 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 19303规定。4.9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5 检验方法5.1 感官要求根据产品的感官指标用眼、鼻、口、等感觉器官对产品的外观、色泽、滋气味、组织状态进行评定。5.2 理化指标5.2.1 苯并(a)芘3按GB/T 5009.27规定的方法测定Q/FZD 0001S-20135.2.2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镉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9、总汞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亚硝酸钠按GB 5009.33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按GB/T 4789.17 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料查验 原辅材料入库严格按相应的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6.2 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个配方、同一个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个批次。6.3 抽样每批次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样品进行检验,采样数量应满足检验及复检需要。6.4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须经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
10、、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5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a) 产品定型投产时;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 原料来源或关键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对产品品质有影响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6.6 判定规则6.6.1 出厂检验判定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6.6.2 型式检验判定
11、4Q/FZD 0001S-2013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为合格品。型式检验中不超过3项(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判为不合格品。超过三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不应复验,判为不合格品。型式检验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不得复验,判为不合格品。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标志的内容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并注明产品类别和生制或熟制及烹调加工方式。产品包装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包装应牢固、严密。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规定。7.3 运输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和低温(或冷冻)要求,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货物混放、混装。运输中防挤压、防晒、防雨、防潮,装卸时轻搬、轻放。7.4 贮存7.4.1 冷冻产品在-18以下贮存,不应同库贮存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产品堆放应垫板,与地面距离不低于10cm,距棚面距离不少于20cm。7.4.2 保质期:产品在04条件下贮存保质期30天;冷冻产品在-18以下贮存保质期12个月。5Q/FZD 0001S-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