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GZW葫芦岛市贵知味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GZW 0002S-2012风味鱼制品2012-01-11发布 2012-02-17实施葫芦岛市贵知味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Q/GZW 0002S-2012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葫芦岛市贵知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刘东爽。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GZW 0002S-2012风味鱼制品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风味鱼制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水产品为主要原料经整理、油炸、调味、包装、灭菌等工艺制成的风味鱼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
2、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的检验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的检验GB/T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
3、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182 食品中铝的测定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SC/T 3009 水产品加工质量管
4、理规范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原料:应符合GB 2733有关规定。13.2 感官要求Q/GZW 0002S-201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组织形态条块均匀或形态周正、整齐不杂乱色 泽具有各品种固有的色泽、色泽相对一致气 味具有各品种应有的油炸香气、无哈败味口 感有回味、咸淡适中、香辣可口杂 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5、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水分/(%)50.0食盐(以NaC1计)/(%)8.0蛋白质/(g/100g)40.0灰分/(%)15.0铅(以pb计)/(mg/kg)0.5铝(以Al计)/(/(mg/kg)35.0无机砷(以As计)/(mg/kg)0.05甲基汞(以Hg计)/(mg/kg)1.0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1000大肠菌群/ (MPN/100g)4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不得检出3.5 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23.6.1 食品添
6、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Q/GZW 0002S-2012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7 生产加工的卫生要求应符合SC/T 3009的规定。4 试验方法4.1 感官要求 在明亮的光线下观察色泽和杂质,口尝检验组织结构和滋味,鼻嗅气味。4.2 理化指标4.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4.2.2 食用盐按GB/T 5009.44规定的方法测定。4.2.3 蛋白质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4.2.4 灰分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4.2.5 无机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4.2.6 铅按G
7、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4.2.7 甲基汞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4.2.8 铝按GB/T 5009.182规定的方法测定。4.3 微生物指标4.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进行检验。4.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进行检验。4.3.3 致病菌按GB 4789.4、GB/T 4789.5、GB/T 4789.7、GB 4789.10规定进行检验。4.4 净含量偏差按JJF 1070规定进行。5 检验规则5.1 组批与抽样5.1.1 组批 以同一原料、同一加工方法、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5.1.2 抽样3 Q/GZW 0002S-2012以
8、每批产品中(以包装箱为单元)抽取2%的样品。超过100箱,每增加100箱抽取2箱.再从抽取样品箱中每箱取样1kg。每批总样品不少于3kg.5.2 出厂检验5.2.1 每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本厂质检部门执行检验,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入库和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偏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3 型式检验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5.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a) 产品定型投产时;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
9、有必要时;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5.3.3 判定规则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6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6.1 标志 销售包装的标签应该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并注明食用方法,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6.2 包装本品采用铝箔食品包装袋真空包装,封口应牢固、平整严密。包装袋应符合GB 9683和GB 16332的规定要求。6.3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并应有防雨、防晒措施。运输中不得靠近有腐蚀性或有毒、有害的物品,防止污染。搬运中应轻起轻放,防止包装箱损坏。6.4 贮存贮存应在清洁、卫生、干燥、阴凉、通风的库房内。不应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质同库贮存。不同品种、规格应分类贮存,本着先进先出的原则。堆垛应距地面10cm垫起,距墙留出通风道。垛高以不压坏包装箱为宜。上述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4Q/GZW 0002S-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