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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NHH 0001S-2014 济南汉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百合饮料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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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SOM Q/JNHH济南汉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JNHH 0001S2014百合饮料2014-03-01发布 2014-03-17实施济南汉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2Q/JNHH0001S2014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济南汉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兰德吉。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3年,到期复审。I百合饮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百合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百合鳞

2、茎为主料,以新鲜生姜、赤砂糖为辅料,经榨汁、调配、灌装、杀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可直接饮用的百合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 18406.1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4、QB/T 2343.1 赤砂糖YBB00272002 钠钙玻璃药瓶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3.1.1 鲜百合鳞茎、姜应符合GB 18406.1的规定。3.1.2 赤砂糖应符合QB/T 2343.1 的规定。3.1.3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2 生产工艺原料榨汁调配 灌装杀菌外包装检验入库。 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 泽棕褐色滋味与气味微甜微辣、气味协调、无异味性 状质地呈均匀的液体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4理化指

5、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g/100mL) 4.0总砷(以As计)/(mg/L) 0.1铅(以Pb计)/(mg/L) 0.05二氧化硫残留量(以SO2计)/mg/L) 10.03.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标菌落总数/(cfu/mL) 100大肠菌群/(MPN/100mL) 3霉菌/(cfu/ mL) 20酵母菌/(cfu/ mL) 2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3.6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

6、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2695的规定。5 检验方法5.1 感官检验随机抽取样品2瓶(袋),开启包装,将其内容物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视其色泽、组织状态、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5.2 理化检验5.2.1可溶性固形物按GB/T 1214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二氧化硫按GB/T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检验5.3.1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5.3.2 大肠菌群按GB/T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5.3

7、.3 霉菌、酵母菌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5.3.4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分别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6.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6.2抽样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50瓶(袋),每批次抽取样品数量为16瓶(袋),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6.3.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1 出厂检验6.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8、6.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6.3.2型式检验6.3.2.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6.4 判定规则6.4.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6.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

9、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7.1 标志、标签产品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GB/ T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7.2 包装产品外包装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内包装材料应符合YBB00272002的规定。7.3 运输 77.3.1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4 贮存7.4.1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箱体码放距墙离地20cm以上。7.4.2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未开封产品自生产日期起,保质期为12个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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