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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NFX 0001 S-2015 济南秦朕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酸梅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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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SOM Q/JNFX济南秦朕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JNFX 0001S-2015酸梅汁2015-04-30发布 2015-05-10实施济南秦朕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1Q/JNFX 0001S-2015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济南秦朕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世跃。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单位:名称:济南历下世安食品加工部名称:济南秦朕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III酸梅汁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酸梅汁的技术要求、生产

2、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什锦酸梅粉、浓缩山楂汁为原料,添加白糖为辅料,经调配、高温杀菌、冷却、灌装而成的果汁含量10%的酸梅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 白砂糖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3、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及无机砷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185 苹果和山楂制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GB/T 5737 食品塑料代替周转箱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101 固体饮料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8

4、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T 12456 食品总酸的测定方法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7325 食品工业用浓缩果蔬汁(浆)卫生标准GB 18006.1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02号

5、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3.1.1 什锦酸梅粉应符合GB 7101、GB 2762、GB 29921的规定。3.1.2 浓缩山楂汁 应符合GB 17325、GB 2762、GB 29921的规定。3.1.2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GB 13104的规定。3.1.4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2 生产工艺原辅料调配高温杀菌冷却灌装成品检验入库。 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外观澄清透明,无沉淀,无悬浮物色泽深棕红色或琥珀色香气具有典型的酸梅香气,且香气柔和、协调滋味口味正常,无异味,味感纯正,酸甜适口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6、3.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可溶性固形物(20,按折光计)/(%) 12.5总酸/(g/L) 5.0总砷(以As计)/(mg/L) 0.2铅(Pb)/(mg/L) 0.05展青霉素/(g/L) 50二氧化硫残留量(SO2)/(mg/kg) 103.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mL) 100大肠菌群/(MPN/100mL) 3霉菌/(cfu/mL) 20酵母/(cfu/mL) 20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 mL表示) 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mL1000 C

7、FU/mL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方法5.1 感官检验5.1.1 色泽、外观及杂质将样品充分摇匀后,取100ml样品于干净的样品杯(或200ml烧杯)中,迎光观察其色泽、外观及杂质。5.1.2 香气与滋味开启包装后立即嗅其香气,品尝其滋味。5.2 理化检验5.2.2 可溶性固形物按GB/T 12143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总酸按GB/

8、T 12456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展青霉素按GB/T 5009.185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二氧化硫残留量 按GB/T 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检验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5.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5.3.3 霉菌和酵母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5.3.4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5.3.5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5.4

9、 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6.1 组批与抽样6.1.1 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包装、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1.2 每批随机抽取15杯,其中6杯用于感官检验、净含量(3杯)、可溶性固形物、总酸的检验;3杯用于细菌总数和大肠菌群检验;其余6杯留样备用。6.2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按本标准要求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感官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总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3 型式检验6.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6.3.2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变化或

10、改变主要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4 判定规则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规定的判为合格;若有不合格项目(微生物指标除外),允许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复检结果有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该批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一项不合格即判为不合格,不进行复检。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7.1 标志、标签7.1.1 单位包装上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及国家质检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包装标志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7.2.1 产品内包装采用聚丙烯塑料杯,应符合GB 9688、GB 18006.1,并应密封包装。7.2.2 产品的外包装采用塑料箱,应符合GB/T 5737的规定,并符合卫生要求。7.3 运输7.3.1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7.4 贮存7.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7.4.2 贮存库房应清洁干燥、通风。箱体码放距墙、离地20cm以上。并不得接近热源、防止冰冻。8 保质期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低温010,保质期为30天。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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