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SJS012005沈阳市洪光调味品厂 发布2012-01-13实施2012-01-05发布风 味 调 味 液Q/SHG 0001S2012沈阳市洪光调味品厂企业标准Q/SHGIQ/SHG 0001S2012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沈阳市洪光调味品厂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洪光。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SHG 0001S2012风 味 调 味 液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风味调味液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酿造酱油、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食用盐、香辛料、谷氨酸钠等为原辅料,经一定工艺加工制成的风味调味液。2 规
2、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17 酱油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T 4789.2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调味品检验GB/T 5009.39 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3 酱油厂卫生规范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
3、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SB 10338 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酱油:应符合GB 2717标准规定。3.1.2 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应符合SB 10338标准规定。3.1.3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标准规定。3.1.4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标准规定。3.1.5 味精:应符合GB/T 8967标准规定。3.1.6 工艺用水:应符
4、合GB 5749标准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1Q/SHG 0001S2012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 泽本品固有色泽状 态液态滋、气味本品固有滋、气味,无异味杂 质无肉眼可见异物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氨基酸态氮/(g/100mL)0.08氯化钠/(g/100mL)20总砷(以As计)/(mg/L)0.5铅(以Pb计)/(mg/L)1.0黄曲霉毒素B1 /(g/L)53.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mL) 30 000大肠菌群/(MPN/100mL)30致病菌(沙门氏
5、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注1:表中项目为即食调味液检验项。3.5 食品添加剂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规定。3.6 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3.7 生产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8953标准规定执行。24 试验方法Q/SHG 0001S20124.1 感官要求4.1.1 自然光线下目测色泽、状态、杂质。4.1.2 鼻嗅、口尝滋气味。4.2 理化指标按GB/T 5009.39规定方法进行。4.3 微生物指标按GB/T 4789.22规定方法进行。4.4 净含量偏差按JJF
6、 1070规定进行。5 检验规则5.1 批次与抽样产品以一次投料生产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每次抽样不少于300g。5.2 出厂检验5.2.1 产品应经生产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氨基酸态氮、氯化钠、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即类检验项。5.3 型式检验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5.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a) 产品定型投产时;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e) 供需双方对产品
7、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5.3.3 判定规则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6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6.1 标志应符合GB 7718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箱表面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标准规定。6.2 包装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塑料瓶、袋装,大包装采用符合GB/T 6543标准规定的瓦楞纸箱。6.3 运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6.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同贮。3在上述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12个月。Q/SHG 0001S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