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QZA 0001S-2018Q/SNSW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SNSW 0001S-2021益生菌调制植物油(调味油)2021-11-30发布 2021-12-05实施贵州生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Q/SNSW 0001S-2021前 言本文件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文件由贵州生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批准。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生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璐、狄孟华、冯才伟、钱兆鹏、路明。本文件代替Q/SNSW 0001S-2017益生菌食用植物油(调味油)。 III益生菌调制植物油(调味油)1 范
2、围本文件规定了益生菌调制植物油(调味油)的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标签、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贵州生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益生菌食用植物油(调味油)的生产、检验、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534 花生油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
3、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乳酸菌检验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a)并芘的测定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009.2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植物油
4、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464 葵花籽油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3347 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批准低聚半乳糖等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0号)卫生部关于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5号)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3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
5、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65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益生菌调制植物油(调味油)以食用植物油(葵花籽油、花生油、橄榄油、其他食用植物油)为原料,添加食用益生菌 (双歧杆菌属、乳杆菌属等国家规范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添加或不添加适用范围内的新资源食品原料(如DHA藻油、菊粉、低聚半乳糖等),经配料、混合、灌装、包装制成的益生菌食用植物油(调味油)。4 要求4.1 原辅料4.1.1 食用益生菌(双歧杆菌属、乳杆菌属)应符合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65号)。4.1.2 葵花籽油应符合GB/T 10464、GB
6、2716 的规定。4.1.3 花生油应符合GB/T 1534、GB 2716 的规定。4.1.4 橄榄油应符合GB/T 10464、GB 2716 的规定。4.1.5 其他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 的规定。4.1.6 DHA藻油应符合关于批准 DHA 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3号)。4.1.7 菊粉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5号)。4.1.8 低聚半乳糖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低聚半乳糖等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0号)。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7、项 目要 求检验方法色 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将适量样品置于干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嗅其气味,检 查有无杂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滋味与气味具有该产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状 态透明或半透明,允许有益生菌粉沉淀杂 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水分及挥发物/(g/100g) 1.0GB 5009.236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4.0GB 5009.229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GB 5009.227总砷(以As计)/(mg/kg) 0.1GB 5009.11铅(以P
8、b计)/(mg/kg) 0.1GB 5009.12黄曲霉毒素B1/(g/kg) 10GB 5009.22苯并a芘 /((g/kg) 9GB 5009.274.4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标试验方法益生菌数(以乳酸菌数计)/(CFU/g) 106GB 4789.354.5 食品添加剂4.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4.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6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4.7 农药最大残留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4.8 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9、 2762的规定。4.9 其他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4.10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5.1 组批以同一次投料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2 取样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60瓶样品,其中50瓶作检验样品,另10瓶作备检样品。5.3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时,必须经过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方可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及挥发物、酸价、过氧化值。5.4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4.24.9的全部要求。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 原料的来源、等级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品质时;b) 投产后
10、,如原料、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 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5 判定规则当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6 包装、标志、标签、运输、贮存6.1 包装产品应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包装封口应严密。6.2 标志、标签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6.3 运输运输工具应干爽、清洁、卫生。在运输、装卸过程中防止日晒雨淋。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合装运。6.4 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阴凉仓库内,防鼠、防火,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混贮,堆放在一楼库房应离地20cm。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