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SOM Q/SRNY济南三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RNY 0001S-2015 小杂粮2015-06-09发布 2015-06-22实施 济南三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1Q/SRNY 0001S-2015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济南三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兆勇。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I小杂粮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小杂粮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运输与贮存。本标准是以小米、糙米、黑
2、米、红小豆、绿豆、豌豆、黑豆、豇豆、大豆、高粱、食用粳米(粳米、糯米)、燕麦、荞麦、薏苡仁、芝麻、花生、黍米等杂粮中的一种或几种作为原料,经原料挑选、混合(或不混合)、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小杂粮。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352 大豆GB/T 1532 花生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
3、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27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GB/T 5494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GB/T 5497 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
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231 高粱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0458 荞麦GB/T 10462 绿豆GB/T 11761 芝麻GB/T 11766 小米GB/T 13356 黍米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7109 粮食销售包装GB/T 18810 糙米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GB/T 19649 粮谷中475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GB/T 23502 食品中赭曲
5、霉毒素A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NY/T 285 绿色食品 豆类NY/T 594 食用粳米NY/T 599 红小豆NY/T 832 黑米NY/T 892 绿色食品 燕麦及燕麦制品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3.1.1 小米应符合GB/T 11766的规定3.1.2 糙米应符合GB/T 18810的规定。3.1.3 黑米应符合NY/T832的规定。3.1.4 红小豆应符合NY/T 599的规
6、定。3.1.5 绿豆应符合GB/T 10462的规定。3.1.6 豌豆、黑豆、豇豆应符合NY/T285的规定。 3.1.7 大豆 应符合GB 1352的规定。3.1.8 高粱应符合GB/T 8231的规定。3.1.9 食用粳米应符合NY/T 594的规定。3.1.10 燕麦应符合NY/T 892的规定。3.1.11 荞麦应符合GB/T 10458的规定。3.1.12 薏苡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并符合GB 2715的规定。3.1.13 芝麻应符合GB/T 11761的规定。3.1.14 花生应符合GB/T 1532的规定。3.1.15 黍米应符合GB/T 13356的规定。3.1.1
7、6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2 生产工艺原料挑选混合(或不混合)包装检验入库。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色泽具有该产品固有的色泽GB/T 5492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形状颗粒状于日光下目测杂质无肉眼可见杂质于日光下目测3.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备 注水 分/() 小米其他GB/T 5497/13.013.5杂 质/() 黑米食用粳米其他GB/T 5494/0.20.30.5铅(以Pb计)/(mg/kg) 0.2GB 5009.12/镉(以Cd计)/(mg/kg) 0.1G
8、B/T 5009.15/总砷(以As计)/(mg/kg) 0.5GB/T 5009.11稻谷制品除外无机砷(以As计)/(mg/kg) 0.2GB/T 5009.11仅限于稻谷制品总汞(以Hg计)/(mg/kg) 0.02GB/T 5009.17/铬(以Cr计)/(mg/kg) 1.0GB/T 5009.123/苯并(a)芘/(g/kg) 5.0GB/T 5009.27仅限于稻谷制品、糙米溴氰菊酯/(mg/kg) 0.5GB/T 5009.110、GB/T 19649/甲基毒死蜱/(mg/kg) 5GB/T 19649临时限量滴滴涕/(mg/kg) 0.05GB/T 5009.19/六六六/(
9、mg/kg) 0.05GB/T 5009.19/黄曲霉毒素B1 /(g/kg) 5.0GB/T 18979/赭曲霉毒素A/(g/kg) 5.0GB/T 23502/注:其他农药残留指标按GB 2763的规定执行。3.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方法5.1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6.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6.2 抽样按GB 5491规定执行。6.3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
10、.1 出厂检验6.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杂质。6.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6.3.2 型式检验6.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6.4 判定规则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6.4.2 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
11、)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7.2 包装7.2.1 产品内包装材料为复合食品包装,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7.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7.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7.2.4 产品销售包装还应符合GB/T 17109的规定。7.3 运输 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4 贮存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7.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6个月。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