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STC沈阳添诚肉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TC 0001S-2013鸡 柳2013-07-16发布 2013-08-15实施沈阳添诚肉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Q/STC 0001S-2013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卫生指标符合SB/T 10482-2008 预制肉类食品质量安全要求规定。本标准由沈阳添诚肉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驰。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STC 0001S-2013鸡 柳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鸡柳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鸡肉为原料,辅以食用盐、白砂糖,经腌制、
2、冷冻工艺加工而成的鸡柳。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 白砂糖GB 1535 大豆油GB 2707 鲜、冻禽肉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
3、验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 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461 食用盐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10783 食品添加剂 辣椒红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GB 12694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1 Q/STC 0001S-2013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18186 酿造酱油QB/T 1505 食用香精SB/T 10416 调味料酒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
5、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鸡柳 原料以鸡分割肉为主,辅以食用盐、白砂糖、淀粉、大豆油、酿造酱油、调味料酒、面包糠;添加剂味精、食用香精、辣椒红;香辛料辣椒粉、孜然粉、姜粉、葱粉;经修整、滚揉、腌制、穿串、冷冻工艺加工而成的肉类食品。3.2 冷冻使产品中心温度在12小时内达到-18完成冻结加工的方法。4 要求4.1 原辅料要求4.1.1 鸡肉: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4.1.2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4.1.3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4.1.4 味精:应符合GB/T
6、 8967的规定。4.1.5 淀粉:应符合GB/T 8885的规定。4.1.6 酿造酱油:应符合GB 18186的规定。4.1.7 大豆油:应符合GB 1535的规定。4.1.8 辣椒红:应符合GB 10783的规定。4.1.9 食用香精:应符合QB/T1505的规定。4.1.10 调味料酒:应符合SB/T 10416的规定。4.1.11 面包糠: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4.1.12 辣椒粉、孜然粉、姜粉、葱粉: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4.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2Q/STC 0001S-2013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 泽杏红色组织形态呈串状肉块滋、气味具有该产品
7、特有的滋气味,无异味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异物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食盐(以Nacl计)/%6.0酸价(以脂肪计)/%3.0过氧化值(以脂肪计)/%0.2挥发性盐基氮(mg/100g)10铅(以Pb计)/(mg/kg)0.2无机砷/(mg/kg)0.05镉(以Cd计)/(mg/kg)0.1总汞(以Hg计)/(mg/kg)0.054.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 3 000 00致病菌(系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溶血性链球菌) 不得检出4.5 食品添加剂4.6.1 食品添加剂质量
8、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6 农药残留应符合GB 2763标准规定。4.7 兽药残留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34.8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规定4.9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4标准规定。4.10 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试验方法5.1 感官要求采用眼、鼻、口感觉器官对产品的色泽、外观、组织形态和滋、气味进行评定。5.2 理化指标5.2.1 食盐按GB/T 12457规定进行5.2.2 酸价、过氧化值按GB/T 5009.37规定进行5.2.3 挥发性盐
9、基氮按GB/T 5009.44规定进行5.2.4 铅 按GB 5009.12规定进行5.2.5 无机砷 按GB/T 5009.11规定进行5.2.6 镉 按GB/T 5009.15规定进行5.2.7 汞按GB/T 5009.17规定进行5.3 微生物指标5.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进行。5.3.2 致病菌按GB 4789.4、 GB 4789.5、 GB 4789.10、 GB/T 4789.11规定进行。5.4 净含量偏差按JJF 1070规定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6.1 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查验质量证明或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6.2 组批与抽样6.2.1 以同一次投料、同
10、一班次生产的同一产品为一批。6.2.2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2kg,样品分成2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备查。6.3 出厂检验6.3.1 产品应经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4Q/STC 0001S-2013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菌落总数、净含量。6.4 型式检验6.4.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6.4.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a) 产品定型投产时;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e) 供需
11、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f)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6.4.3 判定规则产品经检验如有不合格项时,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签、标志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7.1.2 外包装箱表面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标准规定。7.2 包装7.2.1 产品采用符合GB 9687标准要求的塑料袋包装。7.2.2 外包装采用符合GB/T 6543标准规定的瓦楞纸箱。7.3 运输产品采用冷藏车运输,车厢内温度应控制在-15以下,车内应清洁卫生,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装卸时轻拿轻放。7.4 贮存 成品应在-18冷库贮存,与地面和墙壁保持一定距离,垫离10厘米,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贮。7.5 保质期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6个月。5Q/STC 0001S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