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JPSP 0001S2011贵州省施秉县丫姨妈特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 发布2012-03-实施2012-03-16发布血灌粑Q/YYM 0001S-2012注Q/YYM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ICS1Q/YYM 0001S-2012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制定,作为血灌粑产品生产、检验、贸易、仲裁的依据。本标准按照方便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的要求而制定。本标准由贵州省施秉县丫姨妈特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批准。本标准由贵州省施秉县丫姨妈特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起草人:朱玉仙、李藏钧、姜印生、骆庆刚I血灌粑
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血灌粑的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糯米为主要原料,经过清洗、浸泡、蒸煮后配以猪血、猪肉、花椒、食盐混均后一起灌入猪大肠中,经传统工艺蒸煮、冷却、包装而成,加热后食用的血灌粑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版本,仅该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52/ 542 顶坛花椒GB 1354 大米GB 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3、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落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
4、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56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2005年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2009年令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要求3.1 原料要求大米应符合GB 1354、GB 2715标准的要求,猪肉符合GB 2707标准的要求,花椒应符合DB52/542标准的要求,食盐应符合GB546
5、1标准的要求,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标准的要求,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项 目要 求形态、色泽外形完整、基本均匀,肠衣无破漏,充填饱满,软硬适中,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滋味具有本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口感口感正常,咸度适中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项 目指 标水分/(%) 60.0食盐(以NaCl计)/(%) 4.0总砷(以AS计)/(%) 0.5铅(Pb)/(%) 0.5黄曲霉毒素B1 /(g/kg) 5酸价 (以脂肪计 KOH)/(mg/g) 4.0过氧化值 (以脂肪计) /(g/100g) 0
6、.253.4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 30000大肠菌群/(MPN/100g) 3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3.5 食品添加剂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种类及添加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 净含量定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2005年令第75号的规定。3.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试验方法4.1 感官要求按感官品评法进行。4.2 理化指标4.2.1 水分按GB 5009.3的规定进行。4.2.2 氯化钠按G
7、B/T 12457的规定进行。4.2.3 总砷按GB/T 5009.11的规定进行。4.2.4 铅按GB 5009.12的规定进行。4.2.5 黄曲霉毒素B1按GB/T 5009.22的规定进行。4.2.6 酸价、过氧化值按GB/T 5009.56中4.3条规定的方法提取油脂,按GB/T 5009.37中4.1条规定的方法进行。4.2.7 菌落总数按GB 4789.2的规定进行。4.2.8 大肠菌群按GB 4789.3的规定进行。4.2.9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4、GB/T 4789.5、GB 4789.10的规定进行。4.3 净含量 按JJF 10
8、70的规定进行。5 检验规则5.1 批次同一(班)次、同一原料生产的产品为一批。5.2 抽样自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单个商品包装样品不低于一公斤,其中一半包装单位作检验样品,另一半包装单位作为备检样品。5.3 检验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内容包括感官指标、水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5.3.2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4.44.8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加工工艺或生产条件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
9、,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4 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为合格品。否则,可对该批次留样产品进行不符合项的检验,判定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验。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 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2009年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6.2 包装应采用密闭包装,包装材料应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并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卫生标准规定。6.3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6.4 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躁、通风良好、清洁卫生的场所,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7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不低于3个月。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