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YHJ0001S-20114.1感官要求打开包装将被测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糖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目测、鼻嗅、口尝。4.2理化指标4.2.1水分: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4.2.2总糖:按GB/T10782规定的方法测定。4.2.3总砷:按GBT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4.2.4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4.2.5铜:按GB/T5009.13规定的方法测定。4.2.6二氟化硫残留量:按GB/T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4.3微生物指标:按GB/T4789.24规定的方法测定4.4净含量4.5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5检验规则5.1组批以同一天、同一班次生产的同类型、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5.2抽样2之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kg抽样数量为6个包装,抽样数量为2kg,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5.3出厂检验产品须经本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签发合格征后方可出厂。检验项白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总糖、二氧化硫残留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日为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要进行型式检验:)当原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b)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5判定规则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