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嬰兒食品類衛生標準(98.07.02訂定)(民國 98 年 07 月 02 日修正)所 有 條 文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之嬰兒食品,係指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以 及以榖、豆等之可食成分為主之輔助嬰兒食品。第 3 條 嬰兒食品一公克中以標準平皿培養法檢定之生菌應在五萬個以下。第 4 條 嬰兒食品中得檢出大腸桿菌群細菌。第 5 條 粉嬰兒配方食品得檢出阪崎腸桿菌(Enterobacter sakazakii(Cro-nobacter species)。第 6 條 嬰兒食品得含有荷爾蒙、抗生物質、放射性物質、殘農藥、黃麴毒素 或夾雜物。第 7 條 嬰兒食品如使用食品添加物,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暨規格標 準之規定。第 8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页码,1/1衛生法規資料檢索系統2011-12-27http:/dohlaw.doh.gov.tw/Chi/FLAW/FLAWDAT0202.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