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劳动合同的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三条 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定。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期限和内容第五条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员工本人分别签字,公
2、司加盖印章,注明签订日期。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员工档案存一份,备份两份。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类型:三年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通常为三年。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公司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连续订立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无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第七条 劳动合同内容:(一)公司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 员工姓名、住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
3、;(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合同内容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公司与员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约定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八条 新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通常为三个月。第九条 公司与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向员工收取保证金等费用,不得扣押员工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第十条 员工尚未与其他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公司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第三章 合同变更和续订第十一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4、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按原签订程序进行。劳动合同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按劳动合同签订程序与员工办理有关手续。续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维持原劳动合同条款,也可以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条款。劳动合同期满后,因公司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及时与员工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第四章 合同终止和解除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员工死亡,或者被
5、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六)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胜任工作要求的;(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六)同时与其他用人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
6、的。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其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对员工人道主义支持与该条规定并行不悖;(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第十五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一)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员工在孕
7、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四) 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至少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应至少提前三日通知公司。第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公司以暴力、威
8、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的,或者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公司。第十九条 公司与员工任何一方提出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员工应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合格者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条 在员工办理完离职手续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应当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时通知社会保险机构并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和资料。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和解除的日期、所负担工作以及按员工要求客观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第五章 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第二十一条 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受下列待遇: (一)享受国家和公司规定的劳动报酬;(
9、二)享受国家和公司规定的休假制度;(三)享受国家和公司规定的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及福利待遇。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职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化保险制度,其个人缴纳部分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缴。第六章 违约责任第二十三条 由于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当事人双方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应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于公司原因对员工造成损害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一)故意拖延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
10、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二)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三)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员工或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的; (四)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五条 由于员工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员工应对公司赔偿下列损失:(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为该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三)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第七章 合同管理第二十六条 公司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包括劳动合同签订登记、变更、解除、终止、存档、检查等制度,明确具体程序和操作手续,实行动态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