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海无涯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备工程施工平安监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备工程施工平安监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标准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平安监视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施工平安监视,是指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备工程的建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立责任主体履行平安消费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立强迫性标准等情况施行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展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负责
2、指导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备工程施工平安监视工作。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备工程施工平安监视工作。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能够将施工平安监视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平安监视机构详细施行。第四条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施工平安监视机构建立,建立施工平安监视工作考核制度。第五条施工平安监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好的组织体系,岗位职责明确;二具有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施工平安监视人员,人员数量满足监视工作需要且专业构造合理,其中监视人员应当占监视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装备满足监视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及平安防护用品;四有健全的施工平安监视工作制度,具备与监视工作相习惯的信息化治理条件。第六条施工平安监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两年及以上施工平安治理经历;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标准标准;四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获得相关执法证书;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第七条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平安监视机构以下合称监视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平安监视手续并获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工程施行施工平安监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