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治理规定 深基坑工程具有技术难度高,风险大的特点。厦门市地质条件复杂,地面建筑和地下设备密集,假设处理不当,极易酿成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阻碍。为保证深基坑工程顺利进展,确保基坑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不受破坏,做到技术先进、平安可靠、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1.1本规定所称“深基坑系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的基坑,或开挖深度少于4米,但有淤泥等软土层的基坑。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开挖、基坑支护、地下水操纵、基坑回填、基坑周边环境保护等内容。 1.2与深基坑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各个环节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完成,深
2、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与施工应严格恪守国家现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 1.3深基坑支护设计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支护设计的单位必须是通过市建 设主管部门批准认定并同意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的特征单位。 1.4深基坑支护工程必须由至少两个设计单位提出支护设计方案,并由建立单位邀请有关专家进展论证,专家组名单应报市建立主管部门审定,详细支护方案由建立主管部门会同专家组审查后确定,未经专家论证并报送市建立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深基坑支护工程不得组织招投标。 1.5深基坑工程施工(包括基坑支护施工、土方开挖、基坑抽排水)及深根底工程施工应由一个施工单位统一总承包,不得肢解。地下室构造施工及基坑回填也宜由该施工
3、单位承包。 1.6深基坑工程必须纳入岩土工程质量监视体系,整个施工过程均应在严格的监理之下进展。 1.7深基坑工程应采纳信息施工法,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应及时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有充分的预见、缜密的防范和应急的后备措施。 1.8深基坑工程的支护构件和支撑构件(含锚杆等)均不得超越红线,必须超越红线时应征得相邻地块业主的同意。 1.9建立单位应为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工作提供相关条件,特别应提供邻近建(构)筑物的构造特征、根底类型、尺寸、埋深及与基坑的相关间隔和高度,以及基坑周边道路和市政管线的有关材料。 1.10建立单位宜对深基坑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减少
4、工程风险损失。 二、深基坑工程勘察 2.1建立单位应委托勘察单位进展深基坑工程的专项勘察工作,勘察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实际情况提出勘察方案,并提请建立、设计、监理、监视等单位共同审定。 2.2主体构造设计单位应就深基坑工程的特点,对工程地质勘察的内容提出详细的要求,特别应强调做好基坑开挖范围(包括离开开挖边线3倍于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暗沟、暗滨、暗河道、古墓和地下人防工程等的勘察,并要求提供其精确位置及范围。支护设计单位假设认为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设计需要,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 2.3勘察报告须严格按国家标准及福建省标DBJ13-07-91进展编写,特别要对基坑周边的岩土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进展详细分析,对土层必须精确提供各周边分层土实际的C、值,并注明其试验方法,不能以场地勘察材料中所提供的宠统值代替。 2.4勘察单位必须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效劳工作,参加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的讨论和研究,并及时进展必要的补充勘察工作。 三、深基坑工程设计 3.1深基坑工程设计应按照场地条件、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进展多方案比拟,选取最正确设计方案,以求平安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和缩短工期。 3.2深基坑工程设计除必须保证基坑本身在暴露期间的平安外,还必须保证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平安。支护设计必须考虑地面附加荷载、地表水、地下水和邻近建(构)筑物的阻碍等不利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