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T0066-2015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代替YY0066一1992眼科光学仪器名词术语,本标准与YY0066一1992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一删除了44条基础名词术语,该部分待有需要时单独制定标准。一将眼科仪器名词术语分成基本术语、眼科仪器参数及设计、眼科仪器光辐射及其他共4类。本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医用光学和仪器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AC/T103/SC1)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杭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险中心、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敬涛、何涛、贾晓航、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