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3212/T 1076-2021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泰州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提出。本文件由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泰州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永生、沈洪喜、陈兵、荀洵。IDB3212/T10762021室设区市级市(区)级乡镇(街道)级000村(社区)级0OG注:为必选项,可选项。5.1.3设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接访区域应设安全防范设施,可配置安检门和灭火防爆等设施设备。5.1.4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的服务大厅宜优先设置在建筑物的1层,具备智能取号、身份核验、业务
2、办理、自助服务、政策检索、信息宣传等功能,提供“一站式”服务,并根据业务需要设置3个以上服务窗口。5.1.5单独建设的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筑设备宜包括通风空调、给水排水、电气、消防、建筑智能化系统、视频系统、应急设施、健身设备等。5.1.6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场地宜包括建筑用地范围内道路、绿化、停车场等。5.2选址和规划布局5.2.1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选址应满足下列条件:a)选择交通便利、公共设施完善的位置:b)工程地质和水文条件较好:c)远离污染源和危险源。5.2.2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乡镇(街道)规划。5.2.3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筑用地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化指标等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5.3建设规模5.3.1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设规模应根据各地服务对象人数和服务保障工作实际确定。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筑面积参见表2。表2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筑(含功能室)面积类别建筑面积设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不小于700m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不小于300m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不小于200m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不小于150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