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医疗效劳工程申报制度 为积极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鼓励医疗技术进步,标准新增医疗效劳工程和价格管理,维护医疗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开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全国医疗效劳价格工程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新增医疗效劳工程应表达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符合社会需求并有利于根本医疗效劳开展的要求。 2、医疗机构申报新增医疗效劳工程,应提出正式书面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新增医疗效劳工程本钱测算表; (二)诊疗标准,内容包括:效劳工程的标准名称(包括工程简称或英文缩写)、工程类别、工作原理、适用范围及临床意义、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及操作标准和质量标准; (三)省级及以上专业学会的书面推荐证明; (四)公开发表的临床应用资料; (五)国内或国际价格资料;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对新增医疗效劳工程和价格,实行技术认定和价格审批制度。 4、对属于新增工程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钱资料进行初审,并对价格水平提出建议,向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提交正式申请报告及医疗机构有关申报资料。 5、医疗机构开展新增医疗效劳工程必须遵守医疗效劳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码标价,标准效劳,并接受价格监督检查。 6、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