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1567.1-2001前言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本标准仅对(GB11567一1994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要求中有关侧面防护装置的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标准等同采用了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1988年2月29日发布的FCER73关于就侧面防护装置方面批准载货车、挂车和半挂车的统一规定的全邵技术内容。本标准与GB11567一1994的主要差异有:()对侧面防护装置的形状和恻面防护装置在车辆横向位置的婴求比GB11567一1994更为县体,详细。对侧面防护装置前端的结构和位置要求重新进行了规定。对侧面防护装置后端的位置限值进行了调整。)对侧面防护装置距车辆上部的距离要求进行了湖整和完善。对侧而防护装置的构成,增加了不允许侧面防护装置作为制动元件、气体或液体管路的要求。增加了对特种车辆的补充规定。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替代(GB115671994中有关侧面防护装置的内容。木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长荐汽车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彤、朱西产、崔光滨。本标准委托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9年,1994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