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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DBZ 304.2-2018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服务 第2部分:检验检疫备案.pdf

上传人:g****t 文档编号:2650349 上传时间:2023-08-20 格式:PDF 页数:9 大小:313.2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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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ICS 03.080.01 A 00 深 圳 市 标 准 化 指 导 性 技 术 文 件SZDB/ZSZDB/Z 304.2-2018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服务 第 2 部分:检验检疫备案 Single window service for cross-border electronic commerce comprehensive pilot areaPart 2:Register for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2018-05-28 发布 2018-06-01 实施SZDB/Z 304.22018 I 目 次 前 言.II 1

2、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与定义.1 4 企业备案.1 4.1 备案要求.1 4.2 备案流程.2 4.3 备案管理.2 5 商品备案.4 5.1 备案要求.4 5.2 备案流程.4 5.3 备案管理.5 SZDB/Z 304.22018 II 前 言 SZDB/Z 304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服务共分为 7 个部分:第 1 部分:检验检疫总则;第 2 部分:检验检疫备案;第 3 部分:检验检疫申报;第 4 部分:检验检疫查询;第 5 部分:检验检疫物流跟踪;第 6 部分:检验检疫统计分析;第 7 部分:检验检疫风险预警。本部分为 SZDB/Z 304 的第 2 部

3、分。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由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和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深圳市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洋、张英欢、邢军、柯培超、鲁立、包先雨、郑文丽、宫本宁、王超。SZDB/Z 304.22018 1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服务 第 2 部分:检验检疫备案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的检验检疫备案服务的企业和商品的备案要求、备案流程和备案管理要求。本部分适用于中国(深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的检验检疫备案服务的业务开展、管理和相关信息系统的建设。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

4、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SZDB/Z 1822016 跨境电子商务通关 检验检疫基础术语 SZDB/Z 304.12018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服务 第 1 部分:检验检疫总则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137号 2016 年 1 月 1 日 质检总局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检验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数据接入规范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2 号 2017 年 8 月 1 日 3

5、 术语与定义 SZDB/Z 182-2016 和 SZDB/Z 304.12018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cross-border electronic commerce business entities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的经营企业、物流企业、仓储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运营企业和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其他企业。注: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其他企业包括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代理、支付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人等。3.2 锁定 locking 检验检疫监管系统控制企业或商品在单一窗口上信息不可流转的指令。4 企业备案 4.1 备案要

6、求 4.1.1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在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前通过单一窗口进行企业备案,备案前应在单一窗口进行注册登记。SZDB/Z 304.22018 2 4.1.2 备案信息应符合质检总局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检验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数据接入规范的公告的要求。4.1.3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对其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4.2 备案流程 企业备案流程见图 1,具体步骤如下:a)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登陆单一窗口提交企业备案信息。b)单一窗口将企业备案信息发送至检验检疫监管系统。c)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对企业备案信息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企业,自动生成企业备案编号,审核通过并发送备案成功

7、回执到单一窗口,单一窗口发送回执到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对企业备案信息不全的企业,反馈资料补充回执到单一窗口,单一窗口发送回执到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进行资料补充或整改后重新提交至单一窗口。对不符合准入要求的企业,反馈审核未通过回执到单一窗口,单一窗口发送回执到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图1 企业备案流程 4.3 备案管理 4.3.1 备案流程时长 SZDB/Z 304.22018 3 检验检机构宜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备案审核并将回执反馈给单一窗口,单一窗口应实时将回执发送到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4.3.2 信息变更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

8、起 15 日内提交备案变更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并通知企业进行信息变更或者重新备案。4.3.3 监管 4.3.3.1 监管内容 检验检疫机构应对企业备案信息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监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企业备案信息是否真实有效;b)备案企业基本信息变动情况;c)是否两年以上未有进出口商品记录;d)备案企业被有关监管部门通报安全卫生等问题需整改的情况;e)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情况;f)备案企业整改落实情况;g)其他与企业经营商品质量问题有关的情况。4.3.3.2 监管处理 4.3.3.2.1 针对备案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检验检疫机构应依照有关规定,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进行通报,并根

9、据实际情况作出限期整改或注销等处理。4.3.3.2.2 限期整改 备案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对该企业进行锁定:a)备案信息与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展示信息明显不符或存在严重缺陷的;b)经有关监管部门查出并通报企业安全卫生管理存在隐患,不能确保其商品安全卫生的;c)经有关监管部门查出并通报企业不能持续保证商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的;d)未依照规定办理信息变更或者重新备案事项的;e)企业经营的商品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f)向相关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拒绝提供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4.3.3.2.3 注销 备案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注销该企业

10、的备案,并予以公布:a)限期整改未通过的;b)提供虚假信息的;c)备案企业依法终止的;SZDB/Z 304.22018 4 d)两年内未有业务记录的;e)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f)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5 商品备案 5.1 备案要求 5.1.1 经营企业在商品首次上架销售前,应通过单一窗口进行商品备案。5.1.2 经营企业可委托平台企业或仓储企业进行商品备案。5.1.3 根据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下列商品不得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进境:a)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b)未获得检验检疫准入的动植物源性食品;c)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

11、、剧毒化学品目录、危险货物品名表、附录三、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名录和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的;d)特殊物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生物制品除外);e)含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核生化有害因子的产品;f)废旧物品;g)法律法规禁止进境的其他产品和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禁止进境的产品。5.1.4 以国际快递或邮寄方式进境的商品,应符合 5.1.3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的规定。5.1.5 商品备案信息应符合质检总局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检验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数据接入规范的公告的要求。5.2 备案流程 商品备案流程见图 2,具体步骤如下:a)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登

12、陆单一窗口提交商品备案信息。b)单一窗口判断企业是否备案。对未备案企业,反馈退单回执。对已备案企业,单一窗口判断该企业是否为检验检疫锁定状态,对已锁定企业,反馈提示锁定回执并退单;对非锁定企业,单一窗口将商品备案信息发送至检验检疫监管系统。c)检验检疫机构对商品备案信息进行审核,检查核对商品备案信息是否齐全、是否属于禁止目录以及是否符合准入要求,对于资料齐全、非禁止目录商品和符合准入要求的商品,自动生成商品备案编号,审核通过并反馈审核通过回执到单一窗口,单一窗口发送回执到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对商品备案信息不全的,反馈资料补充回执到单一窗口,单一窗口发送回执到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跨境电子商务

13、经营主体进行资料补充或整改后重新提交至单一窗口;对于审SZDB/Z 304.22018 5 核不通过的商品,反馈审核不通过回执到单一窗口,单一窗口发送回执到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单一窗口检验检疫监管系统商品备案信息退单回执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否企业是否锁定提示锁定回执是审核通过回执接收回执商品备案信息是否齐全商品是否属于禁止目录商品是否符合准入要求审核通过是审核未通过回执否否否是是资料补充或整改资料补充回执接收回执企业是否备案 图2 商品备案流程 5.3 备案管理 5.3.1 备案流程时长 SZDB/Z 304.22018 6 检验检机构宜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商品备案审核并将

14、回执反馈给单一窗口,单一窗口应实时将回执发送到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5.3.2 信息变更 商品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15 个自然日内提交备案变更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并通知企业进行信息变更或者重新备案。5.3.3 监管 5.3.3.1 监管内容 检验检疫机构应对商品备案信息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监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商品备案信息是否真实有效;b)商品备案信息变动情况;c)商品被通报产品质量问题的情况,问题产品的处理、记录;d)备案企业整改落实情况;e)其他与备案商品质量问题有关的情况。5.3.3.2 监管处理 5.3.3.2.1 针对备案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检验检疫

15、机构应依照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通报,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限期整改或注销等处理。5.3.3.2.2 限期整改 备案商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责令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对该备案商品进行锁定:a)备案信息与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展示信息明显不符或存在严重缺陷的;b)消费者的投诉、退货等情况中确认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c)经有关监管部门进行的风险监测或监督抽查发现商品涉及质量安全风险的重大舆情、警示通报或安全、卫生、环保等不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的;d)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不履行商品备案信息公示告知义务的。5.3.3.2.3 注销 备案商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注销该商品的备案,并予以公布:a)限期整改未通过的;b)提供虚假信息的;c)备案商品生产企业依法终止的;d)2 年内未有该备案商品进出口记录的;e)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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