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83-2013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的6.1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本标准代替GBZ83一2002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本标准与GBZ83一2002相比,修改内容如下:一增加了职业性急性砷中毒的诊断原则、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有关内容。同时,将标准名称改为职业性砷中毒的诊断;删除“观察对象”和处理原则中与“观察对象”有关的条款;增加了“接触反应”和处理原则的有关条款;原标准在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分级上仅分轻重度两级,修订后按相应靶器官的损害程度分为轻、中、重度三级。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葛宪民、苏素花、李小萍、农康、黄家乐、梁启荣、苏旭、李航天、覃卫平、罩政活、苗美荣、江世强、陈晓琴、韦建华、素少珍、蒋东方、麦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