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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CL 0001 S-2023 发糕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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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注 I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ACL Q/ACL 0001 S-2023 代替Q/ACL 0001S-2020 发糕制品 2022-12-15 发布 2022-12-15 实施 东莞市爱粗粮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东莞市爱粗粮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发布发布 备案号:44190037S-2023备案日期:2023年02月13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ACL 0001 S-2023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而制订。本标准与Q/ACL 0001S-2020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删减了原料及产品种类

2、;修改了标准名称;本标准由东莞市爱粗粮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发布。起草人:李琼。本标准于2019年05月21日首次发布;于2020年05月01日进行第一次修订;于2022年12月15日进行第二次修订。本标准历次版本有:Q/ACL 0001S-2019。Q/ACL 0001S-2020。Q/ACL 0001 S-2023 1 发糕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发糕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水、小麦粉、食用淀粉、白砂糖为主要原料,选择性添加红糖、食品加工用酵母、植物油、赤砂糖、紫薯粉、南瓜粉、玉米粉、小麦麸、燕麦片、黑米粉、五谷

3、杂粮粉、脱水蔬菜、蔬菜粉、灭菌乳、乳粉、椰子汁、食用花卉,添加或不添加适量的食品添加剂:复配膨松剂、复配酶制剂、脱氢乙酸钠、碳酸氢钠、碳酸钠、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中的一种或几种,经过配料、成型、蒸煮、冷却、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发糕制品(蒸煮类糕点)。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T 1355 小麦粉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16 食品安全国

4、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

5、数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0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卫生规范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88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 GB 1886

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 GB 1886.1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GB 1886.2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复配膨松剂 Q/ACL 0001 S-2023 2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GB 25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 GB 255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脱氢乙酸钠 GB 266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 GB 299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

7、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GB 31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酵母 GB/T 35885 红糖 QB/T 2300 植物蛋白饮料 椰子汁及复原椰子汁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 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 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小麦粉:应符合GB/T 1355、GB 2715的要求。3.1.2 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3.1.3 白砂糖:应符合GB/

8、T 317、GB 13104的要求。3.1.4 食用淀粉:应符合GB 31637的要求。3.1.5 红糖:应符合GB/T 35885、GB 13104的要求。3.1.6 食品加工用酵母:应符合GB 31639的要求。3.1.7 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要求。3.1.8 赤砂糖:应符合GB 13104的要求。3.1.9 灭菌乳:应符合GB 25190的要求。3.1.10 乳粉:应符合GB 19644的要求。3.1.11 椰子汁:应符合QB/T 2300的要求。3.1.12 复配膨松剂:应符合GB 1886.245、GB 26687 的要求。3.1.13 复配酶制剂应符合 GB 1886.1

9、74、GB 26687 的要求。3.1.14 碳酸钠:应符合GB 1886.1的要求。3.1.15 碳酸氢钠:应符合GB 1886.2的要求。3.1.16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 30616 的规定。3.1.17 食品用香料:应符合GB 29938 的规定。3.1.18 脱氢乙酸钠:应符合 GB 25547 的要求。3.1.19 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应符合 GB 29931 的要求。3.1.20 蔬菜粉、脱水蔬菜、食用花卉: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要求。3.1.21 紫薯粉、南瓜粉、玉米粉、黑米粉、五谷杂粮粉、小麦麸、燕麦片:应符合GB 2715的要求。3.1.2

10、2 以上原料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Q/ACL 0001 S-2023 3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具有所用物料相应的色泽,有光泽 滋味及气味 味纯正,具有该产品应有的风味和口感、无异味 性状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性状 杂 质 外表和内部均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铅(以 Pb 计)/(mg/kg)0.18 黄曲霉毒素 B1 /(g/kg)5.0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11、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104 CFU/g 105 CFU/g 大肠菌群 5 2 10 CFU/g 102 CFU/g 霉菌 150CFU/g 沙门氏菌 5 0 0/25g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000 CFU/g 注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要求 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限量应符合GB 2760的

12、规定。3.6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 定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及其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8957、GB 1488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感官要求 将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性状、有无杂质,并嗅其气味和品尝其滋味。5.2 理化指标 5.2.1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Q/ACL 0001 S-2023 4 5.2.2 黄曲霉毒素 B1 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 GB

13、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检验。5.3.3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5.3.4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5.3.5 霉菌 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并签发合格的出厂检验报告后方可出厂。6.2.1 组批和抽样 同一

14、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8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2 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6.2.3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检验不合格,并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更换主要生产设

15、备时;c)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6.3.1 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10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3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2 检验项目 本标准第 3 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Q/ACL 0001 S-2023 5 6.3.3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检验不合格,并不得复检。如其它项

16、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产品销售包装上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应至少标明以下内容: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贮藏条件、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地、营养成分表。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 产品包装采用塑料包装袋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9683、GB 4806.7的规定。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使用清洁卫生、有防尘、防雨。运输过程中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运,搬运时要轻拿轻放、防止重压。7.4 贮存 7.4.1产品的贮存应保持清洁、干燥,要有防虫、防鼠设备。产品应离墙离地存放,离墙20cm,离地10cm。不得直接放在地面或不清洁的地方,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发挥、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7.4.2 产品贮存在-16 以下的冷库,保质期为不超过12个月。产品贮存在0-10的冷库里,保质期为不超过30天。常温储存,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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