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徽全康药业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AQK Q/AQK 0436S2022 鹿血果蔬铁颗粒(其他方便食品)2022-12-01 发布 2022-12-08 实施 安徽全康药业有限公司 发布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206628S备案生效日期:2022年12月13日Q/AQK 0436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等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2、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GB 196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进行编写。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由安徽全康药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全康药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桂芹。本标准于2022年12月01日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为3年。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QK 0436S-2022 1 鹿血果蔬铁颗粒(其他方便食品)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鹿血果蔬铁颗粒(其他方便食品)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
3、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本标准适用于 3.1 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4、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5835 干制红枣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16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672 枸杞 GB 19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9572 桑椹(桑果)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T 31735 龙眼 NY/T 892 绿色食品 燕麦及燕麦粉 NY/T 1884 绿色食品 果蔬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卫生部卫监督函20128
6、号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 12 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QK 0436S-2022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鹿血果蔬铁颗粒(其他方便食品)以山梨糖醇、菠菜粉、燕麦粉、西兰花粉、樱桃果粉、蓝莓粉、桑椹、黑加仑粉、葡萄粉、西柚粉、柠檬粉、红枣、桂圆、草莓粉、荔枝粉、甜橙粉、枸杞、沙棘、火龙果粉、菠萝粉、猕猴桃粉,山楂粉、芒果粉、香蕉粉、苹果粉、水蜜桃粉、鹿皮胶、鹿血粉、阿胶、乳清蛋白粉为主要原料,经前处理、粉碎、混合、制粒、干燥、包装等主要工艺加
7、工制成的颗粒状冲调类其他方便食品。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 山梨糖醇:应符合 GB 1886.187 的规定。4.1.3 菠菜粉、西兰花粉、樱桃果粉、蓝莓粉、黑加仑粉、葡萄粉、西柚粉、柠檬粉、草莓粉、荔枝粉、甜橙粉、火龙果粉、菠萝粉、猕猴桃粉、山楂粉、芒果粉、香蕉粉、苹果粉、水蜜桃粉:应符合 NY/T 1884 的规定。4.1.4 燕麦粉:应符合 NY/T 892 的规定。4.1.5 桑椹:应符合 GB/T 29572 的规定。4.1.6 红枣:应符合 GB/T 5835 的规定。4.1.7 桂圆:应符合 GB/T 31
8、735 的规定。4.1.8 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4.1.9 沙棘、阿胶:应符合相关规定和/或标准。4.1.10 鹿皮胶:为养殖梅花鹿的鹿皮为原材料进行加工熬制而成。根据原卫生部卫监督函20128号文件,养殖梅花鹿的鹿皮可作为普通食品使用,质量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或有关规定。4.1.11 鹿血粉:根据原卫生部卫监督函20128 号规定,鹿血可作为普通食品使用,质量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或有关规定。4.1.12 乳清蛋白粉:应符合 GB 11674 的规定。4.1.13 所用上述原料均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和 GB 29921 的规定,不得添
9、加非食用物质。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按 GB 19640 规定的方法检测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状态 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冲调后呈黏稠状或固液混合状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QK 0436S-2022 3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10.0 GB 5009.3 食品添加剂(有使用限量要求的)按 GB 2760 执行 按相应检验方法执行 4.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10、 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Pb)/(mg/kg)0.45 GB 5009.12 其他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2、GB 2761的规定。4.5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4 规定。表 4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g)5 2 50 102 GB 4789.15 沙门氏菌/25g 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11、1 102 103 GB 4789.10 第二法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检验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及其他有关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7.2 抽样 在生产线每组批随机抽取 0.2%,或每组批不少于 1kg。7.3 出厂检
12、验 7.3.1 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QK 0436S-2022 4 7.3.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铅、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7.3.3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7.4 型式检验 7.4.1 型式检验每年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a.原料、工艺、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b.停产六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c.国家相关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
13、准 4.24.6 的全部项目。7.4.3 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有不超过 2 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超过 2 项或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不得复验,判为不合格品。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 8.1 标签标志 8.1.1 按 GB 7718、GB 28050 的有关规定标注。8.1.2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8.1.3 包装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出单件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8.1.4 储运图示的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有关规定。8.2 包装 8.2.1 本品内包装
14、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材料,包装应严密。8.2.2 本品外包装采用符合相关标准或要求的材料。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3.3 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8.4 贮存 8.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8.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必须有 10 cm 以上的垫板。8.5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本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8.6 召回 不安全食品召回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 12 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执行。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