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TRYY Q/TRYY 0023 S-2022 纳豆火麻仁固体饮料 2022-10-31 发布 2022-11-26 实施 新兴同仁药业有限公司新兴同仁药业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530005S-2023备案日期:2023年01月17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TRYY 0023 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新兴同仁药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新兴同仁药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华粤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2、:梁伟炳、陈书强。本标准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首次发布。Q/TRYY 0023 S-2022 1 纳豆火麻仁固体饮料纳豆火麻仁固体饮料 1 范围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纳豆火麻仁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异麦芽酮糖醇、火麻仁粉、辣木叶肽、菊粉、沙棘叶粉、榧子粉、纳豆粉、生麦芽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麦芽糊精、食用淀粉、低聚木糖、大豆低聚糖、聚葡萄糖、低聚果糖、木糖醇、低聚半乳糖、甜菊糖苷中一种(或几种)为辅料,经原料验收、配料、过筛、搅拌、制粒、干燥、过筛、检验、称量、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纳豆火麻仁
3、固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
4、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5、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27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甜菊糖苷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T 13024 箱纸板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0882.6 淀粉糖质量要求 第 6 部分:麦芽糊精 GB/T 21302 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 GB/T 22491 大豆低聚糖 GB/T 23528.2 低聚糖质量要求 第 2 部分:低聚果糖 GB 255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
6、品添加剂 聚葡萄糖 GB 266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含第 1 号修改单)Q/TRYY 0023 S-2022 2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9602 固体饮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GB/T 35545 低聚木糖 GB/T 38790.1 生物活性肽功效评价 第 1 部分:总则 GB/T 41377 菊粉质量要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7、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卫生部关于批准低聚半乳糖等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8 年 第 20 号)3 3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 3.1 3.1 原原辅辅料的要求料的要求 3.1.1 3.1.1 异麦芽酮异麦芽酮糖醇糖醇、低聚半乳糖低聚半乳糖 应符合 卫生部关于批准低聚半乳糖等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8 年 第 20 号)的相关规定。3.1.2 3.1.2 火麻仁粉火麻仁粉、沙棘叶粉沙棘叶粉、榧子粉榧子粉、生麦芽粉生麦芽粉、纳豆粉纳豆粉 应符合 GB/T 29602 的相关规定。3.1.3 3.1.3 辣木叶肽辣木叶肽 应符合 GB/T 38790.1
8、 的相关规定。3.1.4 3.1.4 菊粉菊粉 应符合 GB/T 41377 的相关规定。3.1.5 3.1.5 低聚木糖低聚木糖 应符合 GB/T 35545 的相关规定。3.1.6 3.1.6 大豆低聚糖大豆低聚糖 应符合 GB/T 22491 的相关规定。3.1.7 3.1.7 聚葡萄糖聚葡萄糖 应符合 GB 25541 的相关规定。3.1.8 3.1.8 低聚果糖低聚果糖 应符合 GB/T 23528.2 的相关规定。3.1.9 3.1.9 木糖醇木糖醇 应符合 GB 1886.234 的相关规定。3.1.10 3.1.10 食用淀粉食用淀粉 应符合 GB 31637 的相关规定。3.
9、1.11 3.1.11 麦芽糊精麦芽糊精 应符合 GB/T 20882.6 的相关规定。3.1.12 3.1.12 甜菊糖苷甜菊糖苷 应符合 GB 8270 的相关规定。3.1.13 3.1.13 以上原料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相关规定。3.2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表 1 1 感官要感官要求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外观形态 松散的颗粒或粉末、均匀、无结块。Q/TRYY 0023 S-2022 3 气味和滋味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气味及滋味,无异味、无异臭。杂 质 应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3.3 3.
10、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表 2 2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 3.4 3.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表 3 3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4 5104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霉菌,CFU/g 50 致病菌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注 1:样品采样和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
11、;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3.5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 3.5.1 3.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3.5.2 3.5.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要求。3.6 3.6 净含量要求净含量要求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4 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5 检验方法检验方法 5.1 5.1 原辅料原辅料 原辅料
12、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入库。5.2 5.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 按 GB 7101 的规定方法测定。5.3 5.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 5.3.15.3.1 水分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3.25.3.2 铅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项 目 指 标 水分,%7.0 铅(以 Pb 计),mg/kg 0.9 Q/TRYY 0023 S-2022 4 5.45.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 5.4.1 5.4.1 菌落总数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5.4.2 5.4.2 大肠菌群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13、规定的方法测定。5.4.3 5.4.3 霉菌霉菌 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4.4 5.4.4 沙门氏菌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55.5 净含量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 6 检验规则检验规则 6.1 6.1 组批和抽样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12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应保证满足所有项目的检验,检样分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 6.3 检验分原辅料入库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检验分原辅料入库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14、 6.3.1 6.3.1 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6.3.2 6.3.2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 产品须按本标准检验,检验合格签发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6.3.3 6.3.3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6.3.4 6.3.4 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
15、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4 6.4 判定规则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并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7.1 标志、标签标志、标签 7.1.17.1.1 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标签还应依据卫计委公告的要求标注不适宜人群和每日食用限量。7.1.27.1.2 外包装箱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规格、数量、净
16、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7.2 包装包装 Q/TRYY 0023 S-2022 5 包装材料应符合 GB/T 21302 和 GB 4789.7、GB/T 13024、GB/T 6543 的要求。内外包装均要求牢固、整洁、无毒、无害、防潮、无异味,能保护产品品质,适于长途运输。7.37.3 运输运输 7 7.3 3.1.1 应使用带蓬盖的运输工具,严禁日晒雨淋。7 7.3 3.2.2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7 7.3 3.3.3 运输时严禁与其它有毒有害,温度过高,有挥发性气味的药品混载。7 7.3 3.4.4 装卸时遵守安全规范和良好操作规范。严禁抛掷,严禁践踏或其它重物压箱面。7.4 贮存贮存 7.4.1 7.4.1 产品储存在干燥通风、不易受潮、远离热源和有遮篷的仓库内。7.4.2 7.4.2 不得与高温和有毒有害,有挥发性气味的物品一起堆放。7 7.4 4.3.3 包装箱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应放在地台板上,与墙壁距离大于 10cm,采用骑蓬堆,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限定堆码层数,每堆高度不超过 2.5m,堆上严禁放置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