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注 CS 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SJT Q/SJT 0001S-2022 龟苓膏 2022-10-31 发布 2022-11-30 实施 深圳市世家堂凉茶有限公司深圳市世家堂凉茶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030036S-2023备案日期:2023年01月20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SJT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離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制。本标准由深圳市世家堂凉茶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深圳市世家堂凉茶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涛。本标准为首次发布。Q/SJT 0001S
2、-2022 1 龟苓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龟苓膏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龟(或龟苓膏粉)、饮用水为主要原料,添加人参(人工种植)、红枣、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梅、木瓜、火麻仁、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佛手、杏仁(甜、苦)、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椽、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
3、叶、莲子、淡竹叶、菊花、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橘皮、薄荷、薏苡仁、覆盆子、姜黄、仙草(凉粉草)、花胶(鱼肚)、藻类、藻类制品、食用葡萄糖、魔芋粉、卡拉胶、食用淀粉的一种或多种为辅料,经原料预处理、煮制、灌装、封口而成的即食龟苓膏。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文件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4、卡拉胶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
5、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Q/SJT 0001S-2022 2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
6、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 1964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 494 魔芋粉 NY/T 1050 绿色食品 龟鳖类 DBS 45/013 食品地方安全标准 黑凉粉 DBS 45/025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龟苓膏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一部 关于批准 DHA 藻油、棉籽低聚糖等 7 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 年第 3 号)关于批准塔格糖等 6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 年第 10 号公告)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 年第 17 号公告)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2 龟苓膏粉应符合 DBS 45/025 的要求。3.1.3 黑凉粉应符合 DBS 45/013 的要求。3.1
8、.4 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梅、木瓜、火麻仁、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佛手、杏仁(甜、苦)、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照枣)、罗汉果、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棋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椽、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莲子、淡竹叶、菊花、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橘皮、薄荷、薏苡仁、覆盆子、姜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一部的要求。3.1.5 龟
9、为龟科动物草龟、水龟、三线闭壳龟或巴西龟,应符合 NY/T 1050 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有关规定。3.1.6 仙草应符合卫健委公告(2010 年第 3 号)的要求。3.1.7 花胶(干鱼肚)应符合 GB 10136 的要求。3.1.8 藻类、藻类制品应符合 GB 19643 的要求。3.1.9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卫健委公告(2012 年第 17 号)的要求。3.1.10 食用葡萄糖应符合 GB 15203 的要求。Q/SJT 0001S-2022 3 3.1.11 魔芋粉应符合 NY/T 494 的要求。3.1.12 卡拉胶应符合 GB 1886.169 的要求。3.1.13 食用淀粉应符
10、合 GB 31637 的要求。3.1.14 红枣应符合 GB/T 5835 的要求。3.1.15 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要求。3.1.16 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 和 GB 2763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呈均匀黑褐色或棕褐色 滋味、气味 味甜、味甘或微苦,具有龟苓膏独特风味,不得有焦味,无异味 性状 凝胶状、有弹性的膏体、组织柔软适中。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铅(以Pb计),mg/kg 0.45 无机砷(以As计)
11、a,mg/kg 0.1 铬(以Cr计),mg/kg 2.0 N-二甲基亚硝胺,g/kg 4.0 多氯联苯b,g/kg 20 a:可先测定其总砷,当总砷水平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不必测定无机砷;否则,需再测定无机砷。b:多氯联苯以 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 和 PCB180 总和计。3.4 微生物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3104 105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0 沙门氏菌 5 0 0-金黄色葡
12、萄球菌/(CFU/g)5 1 10 1000 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 Q/SJT 0001S-2022 4 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限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净含量 定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及其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
13、488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将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性状、有无杂质,并嗅其气味和品尝其滋味。5.2 理化指标 5.2.1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验。5.2.2 无机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铬 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N-二甲基亚硝胺 按GB 5009.26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多氯联苯 按GB 5009.190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14、5.3.3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金黄色葡萄球菌 Q/SJT 0001S-2022 5 按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量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2个,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kg,检样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定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规定进
15、行。6.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3.1 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6.3.2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4 型式检验 6.4.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 3 章的全部内容。6.4.2 正常生产每季度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
16、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4.3 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及标签。6.4.4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Q/SJT 0001S-2022 6 7.1 标志、标签 7.1.1 产品销售包装上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包装碗或包装袋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塑料膜或铝箔膜应符合 GB/T 28118 的要求。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运输过程中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运,装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重压。7.4 贮存 不得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