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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RTN 0012 S-2022 柠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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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备案号:QB64/0056S-2022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宁夏)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TRTNQ/TRTN 0012S2022柠檬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宁夏)有限公司发布2022-02-17 发布2022-02-17 实施Q/TRTN 0012S2022前言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参考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编写。本标准的编写格式是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而编写。本标准代替 Q/TRTN 0012S-2021柠檬,与 Q/TRTN 0012S-2021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 4.1 原料要求修改了有机柠檬

2、相关标准和规定。本标准由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宁夏)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宁夏)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璐、张航语。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TRTN 0012S20221柠檬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柠檬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柠檬干制品为原料,经过拣选、干燥或不干燥、包装等工艺制成的代用茶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3、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多元素的测定(第一法)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3200.1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 208 种农

4、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3产品分类产品分为柠檬、有机柠檬4技术要求4.1原料要求所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机柠檬除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 GB/T 19630-2019有机产品 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4.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Q/TRTN 0012S20222表 1 感官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色泽具有本品固有的色泽取适量样品,将试样倒入洁净的样品盘中,将其置于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及杂质;另取 4-6 克样品置于杯中,用200ml 沸水进行冲泡,

5、2min 后,鼻嗅产品的香气,口尝产品滋味。气味、滋味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沸水冲泡后无异味组织状态具有该原料应该有的自然形态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标准要求检验方法水分,%20.0GB 5009.3灰分,%8.0GB 5009.44.4 污染物限量指标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指标项目标准要求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mg/kg1.0GB 5009.124.5 农药残留限量指标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 4 农药残留限量指标项目标准要求检验方法敌敌畏(mg/kg)0.1NY/T 761/GB 2

6、3200.113乐果(mg/kg)0.2NY/T 761/GB 23200.113注:有机柠檬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有机认证机构现场抽样检测的相关要求。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 的规定。6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7 检验规则7.1 以同一批原料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Q/TRTN 0012S202237.2.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净含量。7.2.2 型式检验半年进行一次,在有下列情况下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

7、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 和GB 28050 的规定。8.2 包装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8.3 运输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 贮存应贮存在清洁、通风、干燥的库房。产品堆放整齐,堆放高度以不倒塌、不压坏包装为限。切勿碰撞、防跌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8.5 保质期本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产品的保质期为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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