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昊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AHNQ/AHN 0004S2019乳清蛋白浓缩粉(固体饮料)2019-05-10 发布2019-06-09 实施安徽昊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号:340620190222S备案日期:2019-06-03(有效期3年)Q/AHN 0004S-2019I前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2、(GB 7101)、固体饮料(GB/T 2960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进行编写。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由安徽昊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昊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耿俊亚。本标准于2019年05月10日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为3年。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HN 0004S-20191乳清蛋白浓缩粉(固体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乳清蛋白浓缩粉(固体饮料)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
3、、检验规则、标识标志、包装、运输、贮存、销售、保质期、召回。本标准适用于 3.1 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
4、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GB/T 5009.183植物蛋白饮料中脲酶的定性测定GB 5749生活
5、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167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GB 203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GB/T 20880食用葡萄糖GB/T 22492大豆肽粉GB/T 23528低聚果糖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HN 0004S-20192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9602固体饮料GB 29921食品安
6、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LY/T 1922核桃仁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 12 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乳清蛋白浓缩粉(固体饮料)以乳清蛋白浓缩肽粉、大豆肽粉、食用葡萄糖、核桃粉、低聚果糖为主要原料,经粉碎、混合、干燥、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蛋白型固体饮料。其中乳清蛋白浓缩肽粉含量5%;乳清蛋白浓缩粉、大豆肽粉总含量15%。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
7、乳清蛋白浓缩肽粉:应符合 GB 11674 的规定。4.1.3大豆肽粉:应符合 GB/T 22492 的规定。4.1.4食用葡萄糖:应符合 GB 15203 和 GB/T 20880 的规定。4.1.5核桃粉:核桃粉由符合 LY/T 1922 标准的核桃仁经粉碎制成的产品。4.1.6低聚果糖:应符合 GB/T 23528 的规定。4.1.7所用原料均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和 GB 2992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色泽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取 5 g 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
8、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按标签上所述的食用方法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香气,辨其滋味,静置 2 分钟后,看烧杯底部有无异物。滋味、气味无异臭,无异味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无结块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蛋白质/(g/100g)10.0GB 5009.5水分/(g/100g)7.0GB 5009.3脲酶试验阴性GB/T 5009.183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HN 0004S-20193食品添加剂(使用量有限量要求的)按 GB 2760 执行按相应检验方法执行4.4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
9、符合表 4 规定。表 4 污染物限量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铅(Pb)/(mg/kg)0.9GB 5009.12锡a(Sn)/(mg/kg)150GB 5009.16a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产品。4.5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5 规定。表 5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b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35104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 4789.3 第二法沙门氏菌/25g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2103GB 4789.10 第三法霉菌/(CFU/g)50GB 4789.15b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10、GB 4789.1 执行。4.6净含量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检验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5.1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和 GB 12695 的规定。7检验规则7.1组批以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7.2抽样7.2.1在成品库以随机抽样法抽取样品,每检验批抽样件数不少于5件,从所抽样品件数中均匀抽取1kg(不少于12个独立
11、包装)产品,分成三份,一份做微生物检验,一份做其他项目检验,一份备查。7.2.2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抽样方法按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要求执行。7.3出厂检验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HN 0004S-201947.3.1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7.3.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蛋白质、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7.4型式检验7.4.1型式检验每年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a.原料、工艺、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b.停产六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c.国家相
12、关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 4.24.6 的全部项目。7.5判定规则7.5.1检验结果完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定为合格品。7.5.2感官指标、理化指标有 1 项以上(包括 1 项)不符合本标准时,从同批产品中双倍量抽样复检不符合指标,如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整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7.5.3净含量指标按照 JJF 1070 判定。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销售、保质期、召回8.1标签标志8.1.1按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标注。8.1.2储运图示的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有关规定。8
13、.1.3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8.1.4包装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出单件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8.2包装8.2.1本品内包装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材料,包装应严密。8.2.2本品外包装采用符合相关标准或要求的材料。8.3运输8.3.1运输工具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8.3.2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3.3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8.4贮存8.4.1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8.4.2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必须有 10 cm 以上的垫板。8.5销售产品应在清洁卫生的环境中销售。计量销售的散装产品应符合 GB 31621 的规定。8.6保质期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8.7召回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HN 0004S-20195不安全食品召回按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 12 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执行。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